Re: [問題] 這三段論推論有效嗎?

作者: phantomsq (小穎)   2014-04-03 14:07:37
※ 引述《MathTurtle (恩典)》之銘言:
: 有可能底下這個成立:
: (1) B[Gb] & ~B[Gc]
: (即: 布瑪認為江教授是善良的, 且布瑪不認為江院長是善良的)
: 但底下這個不會成立(因為矛盾):
: (2) λyB[Gy](b) & ~λyB[Gy](c)
: (即: 江教授那個人本身(也就是江院長本身)具有「布瑪認為善良」的性質,
: 且江院長那個人本身(也就是江教授本人)不具有「布瑪認為善良」的性質。)
: 江教授就是江院長, 同一個人不能同時具有又不具有同一個性質。
: 因此(2)是矛盾的。
: 但(1)沒有矛盾, 布瑪可以認為江教授是善良的, 卻不認為江院長是善良的。
那如果
1.布瑪認為江教授是善良的 為真 且
2.布瑪不認為江院長是善良的 為真 且
3.江教授=江院長
此時
1.江教授具有「布瑪認為善良」的性質 的真假值如何?
2.江院長具有「布瑪認為善良」的性質 的真假值如何?
作者: MathTurtle (恩典)   2014-04-03 14:33:00
這時我會說:「布瑪認為善良」並不是一個合法的性質同時,λ-abstraction 在此情形不能使用。並不是每一個描述都可以對應到一個性質它至少必須要能夠代換,而belief context無法代換當我前面在引入λ-abstraction時,就是在假設它有對應到一個性質,並且假設了可互換性。而這假設在原本的III 和 IV 中並不明顯(所以才會讓人困惑),使用λ-abstraction 可以讓這假設浮上水面。嗯,我前面的意思沒有講清楚。我的意思是,如果有人認為你的那兩個論証是有效論証,那麼他其實是把「被布瑪喜歡」,以及「被布瑪認為善良」當成合法的性質。而這麼做的邏輯形式正確來講是III*和IV*。而反對這個的,也就是主張那兩個論証是無效論証的人,主要的反對理由會是:III*或IV*雖然是有效的,但不是你原本提那兩個論証的符號化。原因是:「被布瑪認為善良」和「被布瑪喜歡」並不是合法的性質,不能用來符號化原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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