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hchao (天叢雲)》之銘言:
: 觀念錯誤
: 39年版戰時軍律第5條的投降敵人
: 解釋上與陸海空軍刑法投敵罪的投敵同
: 須自動或被動投入敵人勢力範圍而聽其調遣指揮
: 戰敗被俘會被解為欠缺犯罪故意(袁士枚,軍刑法詮釋,頁397,民69)
: 真正可能有問題的是26年版(這版沒上網,要直接到國史館翻數位化的國民政府檔案)
: 26年版第4條為「降敵者處死刑」,與當時陸海空軍刑法「投敵者處死刑」顯然不同
: 但參照軍事委員會28年渝文法審卯2電:軍律第4條「降敵」指與敵人開戰或將開戰之際
: 以圖利敵人為目的,而自動投入於敵軍勢力範圍......
: 故可知該降敵,實務上之解釋與投降敵人並無不同
: 須自動投入敵人勢力範圍
: 戰敗被俘不含在內(謝添富、趙晞華,陸海空軍刑法論釋,頁175,民99)
沒有這麼簡單。
因為同時期還有「連坐法/令」,
基本上就已經堵死你投降的可能。(哪種情形都一樣)
民國14年革命軍連坐法
http://tinyurl.com/jylaohn
民國27年國軍抗戰連坐法
http://tinyurl.com/jmkl8be
民國46年國軍作戰連坐令
http://tinyurl.com/j5qujmq
這麼多殺來殺去的法規,基本上就是「希望」維持陣線穩定不崩潰。
意思就是,對陣之際,若有人動搖想要投降,長官是可以「就地正法」的。
原PO引用的資料正確,但是卻忽略了一件更重要的事實,
抗戰與戡亂時期,國軍軍法體系是「隸屬」於各單位(師、獨立旅)主官底下。
一直要等到江國慶命案,因為主官意志干預軍法審判的問題,
才又修法將軍法徹底獨立出來!
回到原點,在實務上來說,
戰時是賦予主官相當大的「生殺」大權,
解釋歸解釋,但是在兩軍對陣的緊張狀態,只要有單位動搖想退卻或是投降,
為了維持陣線完整與部隊士氣,就地正法是軍隊常用的手段。
因此,投降是接近不可能的選項。
就連衡陽會戰,方先覺軍長也都「差一點」被老蔣喀嚓......
「1945年5月10日,國民黨召開六大,大會代表王崑崙指出方先覺投敵又歸,非殺之不能
正刑法。」
真的以為當時投降是個可以選擇的選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