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此標題發問
在此討論串下看到很多法學素養高的好公民
所以想來解惑
這次被告看到有被判過失致死的被告
好像幾個月而已是沒錯吧
過失致死最高我記得好像是兩年?
我不確定,畢竟法學不是我本科
不過為什麼在營區內ㄧ堆軍人犯下的案件,是用ㄧ般刑法來判呢,軍法去那了
我不解,這是第一問
還有,
當年在陰間接觸軍法的時候
聽過若是下級往上級臉上輕拍ㄧ巴掌
最重可處七年
最輕多少我忘了,不過最重七年我確定
好像是叫什麼攻擊上屬什麼什麼罪的吧
當然ㄧ巴掌或許不會判到頂,不過只是肢體衝突而已可以拉到七年也算誇張了
疑問在此
為什麼ㄧ個肢體衝突最高是七年,另一個出人命的最高連肢體衝突的ㄧ半到不到
這符合比例原則嗎
我知道法學裡很愛講這東西
還是說軍法跟刑法的差距就應該這麼大
再重覆上面的第一個問題ㄧ次
為什麼ㄧ堆軍人在營區犯案是用ㄧ般刑法,而不是軍法?
※ 引述《nighttears (煙花易冷)》之銘言:
: 看到回文,
: 想要針對幾個點說明。
: 1.台灣是走罪刑法定主義,
: 所有判決都須依法審判,
: 是否有過失犯及未遂犯的問題,
: 皆須有條文的明文規定。
: 2.罪刑法定主義跟美國的case by case不同,
: 前者優點:條文明確,一般人都可以大概了解
: 缺點:無法靈活運用
: 後者優點:可以靈活運用,法官的裁量權限很大
: 缺點:反推前者優點
: 3.法官是無辜的!!!!
: (1)證據調查不是法官做的,法官只是站在客觀第三人的角度以自由心證去判
: (所謂的自由心證還須被論理邏輯以及證據法則去規範,請勿被一些不專業的人誤導)
: (2)法官不是全知的神,他只是客觀第三人。
: 4.判決書還沒有出來
: (1)我覺得在判決書出來之前先別下定論,因為只有在徹底了解你的敵人後,
: 才能知道該攻擊哪裡(但是觀念上也不能被名嘴誤導)
: (2)個人猜測:法官輕判的原因是
: →范姓被告沒有主觀上的殺人意圖
: →所以只有客觀上的要件具備,但是不具備殺人罪的主觀要件
: →故不該當殺人既遂犯,只能判他是過失致死罪
: 注意:有時後判決跟人民感情違背時,請勿第一時間說那是恐龍法官亂判決,
: 請先了解資訊再下判斷。媒體記者也很差勁,都沒有做好法治教育的落實。
: 註:我只是一個考生,只能提供這些資訊,剩下的還需要靠法律強人補充。
: 若有錯誤內容,請鞭小力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