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他做這種犯法侵害他人權利的事
沒什麼好護航的,犯錯就是犯錯
但是看到有些人回文說
“臺面上兩件檯面下肯定幾百件”
這個我無法同意這樣的推論
他犯法人格有問題
妳可以罵他噁心,不支持他或反他
都是他性騷擾犯行下妳合理觀感下的決定
但不能用沒有證據的事來佐證
就像一個小偷被抓到偷東西,我就說他肯定私下偷了幾百次,可是真的是這樣嗎??
今天他是一個公眾人物,做了應該被批評的事那是他活該
可是不代表可以無限上綱擅自認定他一定是慣犯或是做了N次
要不要原諒他給他機會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不需要再多加一些沒有證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