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第一次到法院遞狀,提告妨害名譽,事情有些複雜,
對方A是在網路臉書漫罵,他的朋友BCD也在底下漫罵甚至恐嚇,
(諸如神經病等字句)
我只認識對方A,對方的朋友BCD我不認識,
(會認識對方A,是因為對方A撞傷我.......)
但我覺得自己名譽受損,且對方有我的個人資料,恐嚇的字眼我確實嚇到了,
因此擬了刑事告訴狀送到法院,
雖然送之前有拿去問鄉鎮公所義務律師,公所的律師並沒有對我的狀紙提出建議,
只說我可以去提告。
所以我就去遞狀了。
但這幾天我在反覆閱讀我自己寫的狀紙,發現覺得不夠清楚,
(包括我不知道對方A的相關資料我都留白,其他BCD我只列了臉書姓名和網址)
很想要整個狀紙重遞,並附上更清楚的佐證資料。
遞狀後至今大概三週尚未有任何最新的進度(我知道程序上不會那麼快)
那不曉得這樣的狀況,可否到地方法院檢察署遞狀的收件處,
去提出想要重送新的狀紙上去呢?
(這個連假,我一直在想,真的可能是我的狀紙寫得不清不楚
,對於案情還有其他證物為列入
,所以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案困難,甚至檢察官也不太清楚案情緣由難以偵辦)
所以我真的想重新遞狀和附上缺少證物,不知是否可行?要如何執行呢?
(當初遞狀時,是原收狀處隔壁的小姐代收,我看她只是放在桌上)
對不起,編輯到一半就送出了,原本想刪掉重PO,可是好像刪的文也會佔版面)
本人打字速度很慢,補充太慢真對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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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iTaYin (223.137.203.20), 04/04/2015 18:3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