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ranX (法蘭克濕)
2016-05-10 22:06:46身為一個怕死的人,我不會為隨機殺人者的死亡而難過
反倒是
看到一個國家如此不尊重自己的法律程序,
人民非但不覺得奇怪,更如此嗜血的歡慶
可能大部分的人,
從來不覺得人權、程序是與自己切身相關的問題,
甚至用力撻伐為人權這個價值而努力的團體或律師
每次看見這些嗜血的群眾,
猶如看見一群血盆大口的惡鬼,
他們吐出一句比一句更殘忍的話,
念出一道比一道更惡毒的詛咒,
卻把自己當成正義
或許,台灣距離一個成熟的公民社會,仍有一大段難以企及的距離吧。
作者:
reinakai (睡眠不足的人生)
2016-05-10 22:09:00應該是其他人死太慢吧
作者:
sky125a (.......)
2016-05-10 22:09:00非常認同你的話,槍決快到不可思議
作者:
noodleT (麵T)
2016-05-10 22:09:00按照法務部說法:沒上訴、沒釋憲…所以才確定執行。這樣不對嗎?
這篇一樣沒說出程序哪裡有問題 想打法務部臉都沒辦法依我看又是一篇感覺問題拜託,其他那堆要死不死的我才覺得程序有問題好嗎
作者:
sky125a (.......)
2016-05-10 22:11:00政治因素吧,不過算是解決小英的麻煩
我認同可能有政治考量 但這件事情上本身沒問題要戰程序問題的好歹認真發一篇來打法務部臉而不是全部用感覺的。
就法律層面來說 我也看不出來有程序違法問題 還是哪裡是我忽略的?
作者: remainswind (remainswind) 2016-05-10 22:13:00
說過去無此案例,真的找過其他死刑槍決案件來看過嗎還是「你覺得」過去沒有類似案例?
到底法律程序上哪裡有問題?先說個所以然來。判死刑又不是人民說了算,支持尊重司法執行死刑就叫嗜血?
從新聞出來到現在哭邀的人多 拿得出東西打臉的人沒有全部都是感覺流
作者:
PhranX (法蘭克濕)
2016-05-10 22:17:00尚未窮盡救濟途徑,我想這是很基本的程序保障。Imeow5566:我指的是行政司法部門的崩壞程度,謝謝。
作者: poeoe 2016-05-10 22:19:00
...去看哪條刑事訴訟法說這樣定讞沒辦法執行再來說程序保障說有程序問題的拜託說一下哪邊違法了?
身為一個怕死的人 把這樣的人能趕快被幹掉真的很舒服
作者:
DSNT (身在紐約,心在東京)
2016-05-10 22:22:00尚未窮盡救濟途徑,我想這是很基本的程序保障?…XD
作者: comparable (灰蠟燭) 2016-05-10 22:24:00
這是要提非常上訴?再審?還是釋憲?要窮盡到哪一步
作者:
DSNT (身在紐約,心在東京)
2016-05-10 22:25:00我猜過了今晚,你還是不知道我們跟中國北韓有什麼差別啦
作者: comparable (灰蠟燭) 2016-05-10 22:25:00
憑感覺的指責沒有比較高尚
笑了 對岸和北韓是可以連審都不用審就直接逮人逼你自認罪的 台灣有這樣?沒出過國好歹也看過一些新聞報導吧?救濟途徑什麼的更是好笑 他還有什麼救濟途徑能行未行?整篇看下來只是在譁眾取寵 連論點都提不出來只能指著龐人說嗜血 自嘲跟中共北韓沒分別有事嗎?
作者:
inp0307 (pencil)
2016-05-10 22:30:00今晚可能左左們會大崩潰
作者:
PhranX (法蘭克濕)
2016-05-10 22:30:00DSNT:XD詳細希望?我想我可能是政治不正確哦嗜血可詳見各大新聞粉專底下的留言,認真的你們可能不在列
作者: remainswind (remainswind) 2016-05-10 22:33:00
要不要先說一下尚未窮盡救濟途徑,是指哪些?
作者:
maye (好想玩別人的貓)
2016-05-10 22:34:00覺得家屬沒先知道蠻怪的,至少給人見最後一面機會
作者:
PhranX (法蘭克濕)
2016-05-10 22:35:00確實是一篇心情,論點有更多人比我會寫如果有看到較完整的再貼上來這篇補充
作者:
DSNT (身在紐約,心在東京)
2016-05-10 22:36:00詳細希望啥?
作者:
PhranX (法蘭克濕)
2016-05-10 22:42:00想知道有什麼好笑的,說來聽聽囉
作者:
arlun ( 風吹雪無痕)
2016-05-10 22:43:00大概差在北韓是為了他自己爽 而台灣卻是為了 民意…以及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
作者:
DSNT (身在紐約,心在東京)
2016-05-10 22:44:00試圖用文字堆砌來掩飾自己知識不足的這件事很搞笑呀
作者: skyshirley 2016-05-10 22:46:00
和中國北韓一樣 你老早就被抓去了啦
作者:
DSNT (身在紐約,心在東京)
2016-05-10 22:47:00要不然就請說明一下哪個法條有對你所說的程序保障做解釋囉
作者: hhand (Turning a new leaf.) 2016-05-10 22:59:00
到底想說什麼,什麼類比啊?
作者:
PhranX (法蘭克濕)
2016-05-10 23:00:00若打算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或釋憲,法務部此舉是否令被告猝不及防? 是沒有法規明定,但既然尚有救濟途徑應該沒有理由先於先前的死刑犯執行
作者: remainswind (remainswind) 2016-05-10 23:06:00
只問你一個問題,你有沒有了解過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或釋憲的條件?
作者:
osape (oo)
2016-05-10 23:07:00都判死刑定讞了,還在跳針法律程序?一定要搞非常上訴?明明嗜血是鄭捷,講得好像他是無辜的受害者,_____
作者:
PhranX (法蘭克濕)
2016-05-10 23:18:00re大:有喔 修過刑訴算不算? 可取得繼續往下討論的門票嗎?O大:我不認為他是無辜的受害者,我比較擔心個案變成通例其實我下面有很多問題需要有人回答啊QQ補個律師團新聞稿
http://goo.gl/pGnBvu作者: tw216040 (Romane) 2016-05-11 01:10:00
跟中國 北韓沒差別? 這言論有夠愚蠢,在這兩個國家 你走在路上直接消失 新聞不會報 家屬不能問,要比喻也找個可以相提並論的好嗎?...光這點就弱爆了
作者:
qazieru (=w=)
2016-05-11 01:45:00沒通知律師很正常 這篇文就是不懂還屁這麼多有夠理盲濫情講到法律版上真的是沒一個能打的...
作者: Untrammeled (阿邦) 2016-05-11 05:19:00
被判四個死刑定讞還不最先死嗎,如果你不知道國籍差別,那你去投靠中國北韓啊
作者:
lingray (美好的時光,為我停留)
2016-05-11 06:20:00通篇都在『我覺得』,根本不是對刑事訴訟程序有概念的人會講的話,有夠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