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原po提出的案件背景事實是兒少性侵,
那要討論台灣法律在此部分刑度是否偏低,
應該就他國關於兒少性侵的相關法律規定來做比較,
個人在網路上找了一些資料,簡要歸納如下:
1.德國
德國於1995年至1996年發生多起重大兒童性侵害案件,
其中包括1996年9月所發生之娜塔莉案(Natalie),受害人年僅七歲,
在被綁架後遭性虐待致死,加害人係提前假釋中之受刑人,
故在國內社會壓力下進行刑法關於性犯罪之修正,
主要在第174條以下,
而對兒童(14歲以下)的性濫用/性虐待規定在第176條,
情節嚴重者可處1或2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兒童死亡者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強制性交/強姦規定在第177、178條(((不分年齡))),
暴力實施性侵或威脅以暴力實施、或導致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德國也有化學去勢,但須加害人自願同意方可施用,且性犯罪率似乎並未因此而下降,
又德國降低性犯罪再犯率之方式為心理治療及引導監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