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受害人到底有什麼問題? 檢討受害人就是錯的嗎?
如果檢討受害人是錯的 那是不是連法律都應改了?! 合先敘明。
民法第217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529/707114.htm
像這個實例 還不是一堆人檢討受害人 所以應該要說檢討受害人是錯的嗎
所以笨蛋問題不是在不能檢討受害人,而是應該討論出受害人在個案上有什麼注意義務
提出檢討人 所提出的受害人的注意義務是不是合理可預見的 這才是理性討論
所以檢討受害人 絕對不是錯的 但是你提出檢討的點 是不是合理應加諸在被害人身上
這才是關鍵 每個人有每個人 對自身安全注意義務高低不同 也是個人價值觀所使然
應該要理性尊重每個人的生長背景 成長環境 教育過程的不同 所形塑的價值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