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tina判決:
板主解讀錯誤「台男都很噁心,所以只能去娶東南亞女生」,很明顯要連在一起看,文中沒有其他要表達目的,僅意將台男跟東南亞女生創造次等地位為唯一目的。即他一次貶抑兩個族群應是入桶。
判決後續效應:
擔心的太多了。本來發言就是要前後接著看,不能斷章取義,單單提到噁心要回歸「個案」去判斷。
板主問題:
女板板主一換再換結果還是會有雙重判決產生,單就檢舉回應,明顯是解釋錯誤。是否該去思考「直接請他下臺」有比直接「請他改過」何者更能達到公平判決的目的?我是覺得板主換那麼多次,不妨試試後者。
※ 引述《AAAC ()》之銘言:
: 先講結論,我直接送您這一句
: 板主自身問題比一開始說噁心的網友還大
: 一開始A去砍人,B仲裁者覺得A的行為沒嚴重到需要開罰的標準
: 本以為天下太平,後來旁觀者C不滿,便提出質疑
: 接著D、E、F等人,都乖乖照著此標準,不約而同來砍人
: B仲裁者指出D、E、F是來亂的,再加上民意多半也認為自己需要處罰A
: 於是宣布接下來砍人的人要小心了,B要好好考慮A有沒有違反標準
: 請問以上誰問題最大?我認為是B的問題最大
: 大多數人明顯認為已達人身攻擊的言論、詞彙,板主覺得「未達標準」
: (我不知是哪套標準,板主的標準只要一致我尊重)
: 於是不滿的網友一起來遵循這套標準發文,結果被定義為「亂板」
: 才開始要思考是不是要限縮言論?
: 才開始思考,挖哩咧...說群體噁心算不算人身攻擊阿...我要問問其他板主等等我
: 本篇標題就是我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