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就幾條路
1.先立同性伴侶法等民意接受後修民法(或立同婚專法)
這十幾個已立法的國家都走過的路...絕對是可行的
不過我覺得啦,只讓同性有同居能力實在是對異性戀太不公道了
如果要設伴侶法應該也是修到民法裡面就好
畢竟現在蠻多國家是同居意願>結婚意願的
又不像以前只有男生可以賺錢。
女的也可以獨力扶養小孩了~
2.先立同性婚姻法再修(或不修)民法
既然都是婚姻 根本就和民法婚姻那邊相似度太高
繼承也是通通用民法的...
說真的沒必要,要這樣立法我覺得浪費力氣
3.直接修民法
一步到位,省時省力,需承受保守派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