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個故事給大家聽
ABCD四人是手足,而他們的母親病了需要看護,由A暫代看護直到找到真正的看護為止。
討論的是:A的薪水代為看護所得,ABCD如何分配?
一.薪水除四。
二.薪水除三,因為A出力。
三.由繼承房產的CD負擔,共同支付A的薪水。
一派人覺得除四對A不公平,因為A變成出錢又出力的傻瓜,應該選除三;一派人覺得應該
除四,因為本來就是四個子女共同承擔。
現在假設,A的薪水是四元,看謢費用也是四元。
若僱佣一個看護,每人支付一元擺平,但A說「在找到看護前由我來暫代看護一職,你們
來付我薪水,我可以省掉一元,你們各給我一元,最後我將得到三元,然後媽媽我來顧。
」
其他親戚一看,不對,A最終手上只有三元,相較BCD還要出力,這事有問題,故說「應由
BCD來支付那四元,於是其餘每人應付1.33元」
就機會成本而言,有人認為A如果工作的話,可以得到四元,支付一元後也有三元可拿,
更不必出力照顧長輩。如今A出力了,卻還是只有三元可拿,是否不公?
事實上,工作沒有不必出力的,沒有哪間公司請個老佛爺等領錢,所以BCD覺得自己每人
付一元是合理的。A工作也同樣勢必出力取得薪水,而最終亦得三元並同樣付出了身為子
女應盡的義務(一元)。
若BCD將四元除以三,每人各付出1.33元,A將得到3.99元,於是又有人說A沒有盡到子
女的責任,因為A跟工作一樣得到了近四元,只因為照顧了母親反而多得到了一元。
如同BCD三人僱佣了A,但A的身為子女的責任呢?
A的勞力獲取了四元,跟上班一樣,還省下了當子女的成本(一元)。
於是,除三的話,A反而比上班多賺了一元。
這也是為什麼有人說要除四的原因。
然而,現實的社會裡,人之間的往來無法量化,看護比不上子女的用心,這部份是無法量
化的。看護要考量許多問題,像是台籍很貴或外佣會逃之類。
因為A也是子女,所以要BCD各付1.33給A就數學看來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