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李佳玟:看看受鞭刑的照片 再來問自己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7-11-16 20:12:02
這是中華民國刑法的老問題了:刑度輕重失衡
1.經典例子就是過失致死 vs. 竊盜
 過失致死
 第276條第1項、最重2年
 竊盜
 第320條第1項、最重5年
 所以法理上來說,立法者認為人命還不如動產
2.其實這可以理解,中華民國刑法畢竟是民國十幾年的產物
 一百多年前,立法者會認為財產比賤民的命重要是很正常的,我大中華的優良傳統
 甚至偽造文書的刑度還比較重:第210條、最重5年
 但近一百年後的台灣是否也要採用同樣的價值觀?不無疑問
 所以目前有加重過失致死法定刑的聲音,不過只是草案就是了
3.酒駕常常會有被輕判的印象,這就是原因之一
 法理上來說,酒駕當下通常不會有殺人故意,就算要解釋成未必故意也很難證明
 那只能用過失致死來判,最重法定刑就2年,除非再跟肇事逃逸數罪併罰
 (btw,肇事逃逸的最高法定刑度是7年,第185-4條,所以第276條真的很歡樂)
4.當然之後有新增第185-3條,甚至加重法定刑度到10年
 但輕判的印象已經根深蒂固,且殺人償命的觀念深植人心
 把法定刑度改成10年後說我們有順應民意,對社會大眾來說根本嘲諷
5.原因之二則是:中華民國民法不承認「餘命損害」
 就是假設你還活著的話,你能得到的利益
 舉例來說,假設中華民國人民平均65歲退休,你在35歲被撞死,當時有工作,薪水30K
 那如果你沒被撞死的話,理論上你應該可以賺30K*12個月*30年的錢
 這些錢就是餘命損害
 我印象中國外有餘命損害的判決,但中華民國不承認餘命損害就是了
 詳細理由請看最高法院54台上951民事判例,就是很簡單的邏輯推演這樣
 所以酒駕撞死人的話,能請求的賠償金有限
6.更別說中華民國因為法官都是萬中選一的,能力很強,不需要律師也能使審判運作順暢
 所以律師費用原則上不計入訴訟費用
 法官都有闡明權了,死老百姓還請殺小律師,ain't u thankful?
 所以被酒駕撞死後,死老百姓光打官司就要先出一筆錢,結果又感覺法官輕判
 當然不爽
據上論結,會有人呼籲鞭刑,感性上也是情有可原
作者: season2011   2017-11-16 20:13:00
那是過失致死 照顧老人小孩衰一點就中了是想罰多高
作者: OyAlbert (蛋黃溫)   2017-11-16 20:14:00
其實應該把法律都廢除,套句閣揆的話,徒法不足以行,重要的是人心#獨立思考 #相信大家都是好人 #用愛感化犯罪
作者: Marchosias (living mob)   2017-11-16 20:24:00
如果說鞭刑無法抑制酒駕 怎麼辦?改肛門刑嗎
作者: PUTOUCHANG (自己的廢文自己發)   2017-11-16 20:42:00
監獄也無法遏止犯罪,建議全面廢除所有刑罰都廢了喇,什麼罪都有人犯
作者: Marchosias (living mob)   2017-11-16 20:45:00
對啊 透過刑罰可以讓犯罪者改過向善 照理說浸水桶的會越來越少
作者: twmarstw7758 (白愁)   2017-11-16 20:49:00
把真人拿去水桶就有一點用吧
作者: heat0204 (heat)   2017-11-16 20:53:00
水桶又不痛不癢 很多男的還把被女板水桶當仇女榮譽標章咧
作者: bbbing (無)   2017-11-16 21:51:00
故意跟過失差很多,問題是有太多不該判過失的
作者: lily99998 (Chloe)   2017-11-16 21:54:00
過失跟故意的概念差很多
作者: therookie   2017-11-28 23:31:00
現在這時間點帶風向真的沒用了 現實世界的風向早就變了
作者: lingray (美好的時光,為我停留)   2017-11-16 22:01:00
其實原因自由行為在自由階段就可以用未必故意去解釋了
作者: tiuseensii (自由主義不可信)   2017-11-17 07:13:00
左膠會說餘命損害是年齡74
作者: miyi0630 (Miyi)   2017-11-17 07:46:00
推原po~ 無法完全避免犯罪的唯一解就是整個廢除?完全無視現在有「多大%數」的潛在犯就是因為有刑罰才不犯= =應該是用法律處理大多數(治標),再「搭配」其他方法去處理少數吧(治本)。刑罰無法100%解決,就要廢除刑罰、全部換用愛解決…? 這無條件假設愛一定能100%解決的推斷依據是? 呃,果然邏輯才該是全民必修--至少民粹政府官員應該要修。
作者: ALENDA   2017-11-17 08:57:00
臺灣法官的報考資格很奇怪,沒有任何的實際的社會經驗或是工作經歷卻可以報考,然後一旦率取地位就很超然神聖。錄取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7-11-17 12:32:00
把自醉行為視為故意也是一個方式,刑法在訂定修法時沒有考慮自醉行為只能原因自由行為去囊括也是一個問題
作者: pizzafan (七情三想)   2017-11-17 14:26:00
很多應該要改公訴
作者: xerady (哎!)   2017-11-18 03:26:00
問題出在主觀其實根本無法仔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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