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中華民國刑法的老問題了:刑度輕重失衡
1.經典例子就是過失致死 vs. 竊盜
過失致死
第276條第1項、最重2年
竊盜
第320條第1項、最重5年
所以法理上來說,立法者認為人命還不如動產
2.其實這可以理解,中華民國刑法畢竟是民國十幾年的產物
一百多年前,立法者會認為財產比賤民的命重要是很正常的,我大中華的優良傳統
甚至偽造文書的刑度還比較重:第210條、最重5年
但近一百年後的台灣是否也要採用同樣的價值觀?不無疑問
所以目前有加重過失致死法定刑的聲音,不過只是草案就是了
3.酒駕常常會有被輕判的印象,這就是原因之一
法理上來說,酒駕當下通常不會有殺人故意,就算要解釋成未必故意也很難證明
那只能用過失致死來判,最重法定刑就2年,除非再跟肇事逃逸數罪併罰
(btw,肇事逃逸的最高法定刑度是7年,第185-4條,所以第276條真的很歡樂)
4.當然之後有新增第185-3條,甚至加重法定刑度到10年
但輕判的印象已經根深蒂固,且殺人償命的觀念深植人心
把法定刑度改成10年後說我們有順應民意,對社會大眾來說根本嘲諷
5.原因之二則是:中華民國民法不承認「餘命損害」
就是假設你還活著的話,你能得到的利益
舉例來說,假設中華民國人民平均65歲退休,你在35歲被撞死,當時有工作,薪水30K
那如果你沒被撞死的話,理論上你應該可以賺30K*12個月*30年的錢
這些錢就是餘命損害
我印象中國外有餘命損害的判決,但中華民國不承認餘命損害就是了
詳細理由請看最高法院54台上951民事判例,就是很簡單的邏輯推演這樣
所以酒駕撞死人的話,能請求的賠償金有限
6.更別說中華民國因為法官都是萬中選一的,能力很強,不需要律師也能使審判運作順暢
所以律師費用原則上不計入訴訟費用
法官都有闡明權了,死老百姓還請殺小律師,ain't u thankful?
所以被酒駕撞死後,死老百姓光打官司就要先出一筆錢,結果又感覺法官輕判
當然不爽
據上論結,會有人呼籲鞭刑,感性上也是情有可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