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吸毒殺人無罪有夠扯

作者: Marty23 (Marty)   2020-08-22 10:16:47
※ 引述《IDfor2010 (116)》之銘言:
: 個人看法:這案子的判決實在是扯翻了。
: 法官用刑法19-1或19-2判他無罪,理由是吸毒
: 的原因自由行為,嫌犯他當下喪失或無辨識能
: 力。
: 那我就有質疑,如果喪失或無辨識能力的話:
: (1) 嫌犯為何能精準砍頭、用刀狂砍脖子?讓
: 頭頸斷裂。他為什麼不是揮刀亂砍?他為什麼
: 不是割奶?他為什麼不是去砍斷手臂?
: (2) 如果當下嫌犯喪失識別、辨識能力,為何
: 嫌犯還具有方向性,知道中庭在哪個方位,而
: 將頭顱拋向中庭?
: (3) 據新聞報載,嫌犯在犯案後又跑回房間玩
: 手遊、打電動,那他在打電動時就沒有辨識或
: 識別能力?不然他怎麼打電動?隨便亂打?
: 我是認為這判決扯爆了。
梁崇銘吸毒後不但可以進行殺人這個複雜的動作,
而且他還知道殺人要拿刀子殺,
而不是拿茄子或香蕉、秋刀魚等無法殺人的物體來殺,
他可以辨識什麼是刀子,什麼不是刀子,
這就證明了他依然有辨識能力。
所以判定他無辨識能力是錯的。
作者: IDfor2010 (116)   2020-08-22 10:20:00
為詭辯而詭辯 如果他是拿你說的茄子 香蕉 秋刀魚來砍那這就不會是一個刑事案子 基礎ABC的問題你講這段文章的核心要旨 並不是著重在辨識能力而是在是否為一個刑案 並且邏輯反面肯認我的論述講得更簡單明白一點,就是:你這篇是為了嘴砲而嘴砲
作者: Hey2 (Hey)   2020-08-22 10:31:00
作者: IDfor2010 (116)   2020-08-22 10:32:00
如果無法成立刑案 就不需要 也無法橫向比較討論因為立論根基、立論基礎就不一樣 討論是多餘或成無意義就是為了詭辯而作 和為嘴砲而嘴砲
作者: hannocps (拍劭)   2020-08-22 10:42:00
你說得並不是法律這部變邊所講的“辨識”能力,你講的都是故意的範疇,本案沒有否定故意啊...
作者: althea0628 (Althea)   2020-08-22 11:01:00
跟法官說啊 連高大成都看不下去
作者: s8510785107 (赴京趕考)   2020-08-22 12:16:00
說不定他手上隨便抓個東西,因為巧合抓到刀子阿然後再因為巧合砍到老母,再因為巧合棄屍,最後因為巧合不知為啥打起電動。其實人都是無意識der
作者: aliceeeeee (aliceeeeee)   2020-08-22 13:17:00
辨識行為的能力如果下降到跟野獸一樣 不曉得算不算完全喪失心智 還是要像草履蟲才算完全喪失心智人失去意識程度說不定可以用GCS格拉斯哥昏迷指數來分v5 有清楚的定向感、說話有條理v4 有答非所問情形而混亂 v3 無意義的字語,單字而嗜睡v2 發出他人無法了解的聲音 呻吟v 1 無語言反應 疼痛刺激都不會呻吟v4大概就就無法正常辨別了 V3 V2卻還有傷害人的能力M6 可依指令動作 M5 能去除痛覺刺激源 掐他會被他推開M4疼痛刺激時,肢體會回縮;捏右邊 他往左躲開M3 疼痛刺激時,肢體會彎曲 捏他會全身縮一下M2 捏他會四肢僵直 M1 對痛刺激無反應M4 沒法正常辨識了 但你刺他還會躲開呢嚴格來說我們根本不可能知道其他人的內在心智狀態只能根據一個人表現出來的行為來推測內在心智行為都已經混亂發瘋了 到底如何證明心智是否完全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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