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Dfor2010 (116)》之銘言:
: 個人看法:這案子的判決實在是扯翻了。
: 法官用刑法19-1或19-2判他無罪,理由是吸毒
: 的原因自由行為,嫌犯他當下喪失或無辨識能
: 力。
: 那我就有質疑,如果喪失或無辨識能力的話:
: (1) 嫌犯為何能精準砍頭、用刀狂砍脖子?讓
: 頭頸斷裂。他為什麼不是揮刀亂砍?他為什麼
: 不是割奶?他為什麼不是去砍斷手臂?
: (2) 如果當下嫌犯喪失識別、辨識能力,為何
: 嫌犯還具有方向性,知道中庭在哪個方位,而
: 將頭顱拋向中庭?
: (3) 據新聞報載,嫌犯在犯案後又跑回房間玩
: 手遊、打電動,那他在打電動時就沒有辨識或
: 識別能力?不然他怎麼打電動?隨便亂打?
: 我是認為這判決扯爆了。
梁崇銘吸毒後不但可以進行殺人這個複雜的動作,
而且他還知道殺人要拿刀子殺,
而不是拿茄子或香蕉、秋刀魚等無法殺人的物體來殺,
他可以辨識什麼是刀子,什麼不是刀子,
這就證明了他依然有辨識能力。
所以判定他無辨識能力是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