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只打算推文但發現自己打太長了
原文恕刪
這次的問題明顯是在規定上的「如果罰球員違例,其他球員違例皆不考慮」的爭議,尤其
可以將罰球員動作前的違例行為一律不考慮。
後來想想為何這樣規定?很明顯是因為如果因為罰球員的假動作,騙起其他球員進場過早
,當然是應該罰球不算,不然豈不是每次都假動作了嗎,come on!(誤
然後把問題轉回這次案例,張伯維在戴維斯還沒做完出手動作(甚至才剛剛舉起球)就直
接踏進禁區,戴維斯一個嚇尿(這輩子沒看過這種卡位),把動作停了下來。
然後爭議來了,到底怎麼判決?
1. 裁判認為張伯維已經干擾到罰球動作了。那很明顯,技術犯規,或是給予警告,重罰
,fine.
2.裁判漠視(結果等同於否定)有干擾到罰球,那問題來了,這樣戴維斯沒有出手,造成
違例所以罰球不算的裁判是對的嗎?
我覺得節目上結論(雙方警告、重罰)是對的。大家對於實際上有干擾罰球這點,應該沒
有爭執。那既然沒有處理干擾罰球的部分,進而處罰因為干擾所以沒有完成投球動作的罰
球員,應該可以推斷也是很不合理。
其實重罰應該是很合理的結果,只照規定走所得出來的答案無法說服大家,不是規定本身
有問題,而是真的會很難在短時間內做出這麼多規則適用的推論。(技術委員:嗯?)
個人不覺得這是多麼扯的判決啦(同一場落地傳球看不出來、24秒又24秒......)但算是
很
值得跟大家討論的案例。
歡迎討論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