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s://i.imgur.com/omtooJP.jpg
如果停車場跟道路中間有人行道,依規定要申請設置「斜坡道」。
台北市也和其他縣市一樣,自己訂了法規:《臺北市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辦法》,主管機關是新工處。
其中第三條說:「本辦法所稱斜坡道,其種類及寬度,分為下列三類:二、機車斜坡道:零點九公尺。」
第四條則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設置汽車斜坡道:一、作為車庫、停車位或停車場通道之使用者。」
那回去看看你被開單的停車場入口,有沒有斜坡道呢?
https://i.imgur.com/LEP1Wen.jpg
在圖中的紅線處,新工處也有設置與地面切齊的路緣。
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沒有提到斜坡道和第45條衝突的時候該怎麼辦。
可以借鏡的是,交通局曾經針對標線行人行道回答:
「『標線型人行道』視同『實體人行道』為共用空間,停車場車輛可以合法穿越。」
https://tinyurl.com/y8zrqw99
所以我猜你得去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辦理申訴,網站就懶得找了自己google。
至於要不要事先寫市長信箱去問新工處有沒有設立斜坡道、問交通局斜坡道可不可以穿越,也得麻煩你去看看交通裁決所需要的證據量有多強。
不過我也是推薦你等到罰單被撤銷,找該區議員陳情,這種打臉警察的事情,議員應該都頗開心的吧,你都幫他跑完行政程序了哈哈哈哈
讓議員開個記者會電電當地交通分隊也是功德一件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