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好~
今年5/29日 我於死巷停車(T字路口死巷處),此向為雙向四線道,兩旁均無劃線
因此地點為我租屋後門,下車拿東西,8分鐘後出門發現車子(轎車)左後車門遭破壞,
疑似遭車輛撞擊,撞擊高度最低點為100cm左右,立即報案同時將車內前行車記錄器調出,
警方於我報案後6分鐘抵達,同時觀看我的行車記錄器,發現周遭約20輛車均無移動,
只有一輛3.5頓貨車離開現場,我同時請警方調閱死巷路口監視器,
在監視器影片中,在我停車後至警方到達,只有一輛貨車離開!
我懷疑遭前方貨車倒車(後斗)撞到我車門後離開,
警察有請疑似肇事車輛駕駛開車前來(事發四小時候)
1.對方前來後有表明是他撞到的,但是員警在做筆錄及現場拍照後比對車輛高度,
警員一直說不是這台貨車,也在我的當事人登記聯單上註明
"經比對查看車體,不符車損特徵"也在旁邊蓋上員警職章,
我想請教員警是否有此判定權力??
2.因我電話向交安組小隊長反映此事,後續有安排鑑識課單位向我和對方車子採樣
我同時也像警方要這份報告,但是警方回覆”要報告的話就要上法院才能提供“
是否屬實呢?
3.後續我安排兩次調解,對方態度惡劣,叫我告他上法院再談(事發地點為新竹)
因我並未住在新竹,我於六月底後調回台北部門,中間配合鑑識,調解,已請五天假
也向調解會確認,如需調解或上法院,一定要在新竹,無法轉到台北等地,
請問我該如何處裡??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