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這樣問是因為逛到交通法則的網頁看到的
第十八條之一(汽車所有人之處罰-未裝設行車紀錄器)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
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
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原文出處: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LawArticle.aspx?LawID=A0002029&KW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