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個問題
甲方乙方發生事故
依第三責任產險的理賠條款認定雙方是五五
但甲方無傷 乙方骨折受傷,需休養半年
乙整個醫療過程金額扣掉健保後是10萬,車輛修理費3萬
但甲方第三責任的產險公司只願意付擔車輛修理費的五成 1萬5
還有強制險的10萬塊醫療金額
乙方要求30萬的來和解,不然就是法院見,先告過失傷害再轉民事賠償
最後法院判甲方需賠償25萬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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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敘述的情況有可能發生嗎?
這25萬是甲方出?還是保險公司出?
如果是保險公司出 那我覺得很合理..
如果是甲方出.....那財損拉再高有意義嗎....?
保險公司都盡可能拉低乙方的理賠成數,最後甲方被告還是得自掏腰包
還有一個問題是, 萬一過失傷害成立..易科罰金換牢獄之災是不是免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