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就說了,最初根本不應該有 "最內車道" 這個觀念的
也就是超車道應該不限於"最內"的那個車道
而是每個左側的車道 都是右側那個車道的超車道才對
法定安全距離(公尺)= 車速(公里)/2
也就是說,只有在法定安全距離內必須超車,才有往內行駛的路權
一旦超車條件失去(外車道安全距離內無前車) 就失去原車道路權,必須行駛外車道
所以台灣法律定的就是很奇怪
是該統一解釋了
我覺得不該只求"最內的車道才是超車道"這個觀念
而是"每一個內車道,都是外車道的超車道"
假設國道有1 2 3 4 5五個車道
5道是唯一可以無條件行駛的車道
4道是5道的超車道
3道是4道的超車道
2道是3道的超車道
1道是2道的超車道
只要失去超車條件,就必須行駛在最外側
行駛在5車道的車,如果沒有超車條件(追上前車法定安全距離)
就不得進到4車道
法規早該修改成這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