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出差要上沙鹿橋時,上橋從三線變兩線,但因出差奇摩子不好除非覺得合理(合法不敢說,畢竟我交通法規不是達人),我跟前車故意貼近表示不想讓人插隊(前車抱歉~),此時塞車時數不到10,左邊有台車要硬切但我不讓(他有打燈且順著我前車屁股保桿過了右輪快壓線)
此時意外發生~兩台車後照鏡互撞~我雖然火但想說算了避免惹麻煩調調後照鏡就繼續走
可他老大攪著台灣口香糖一下車就來敲窗問候(內容相信大家常見),說他已經車子靜止我還撞倒他,說他有記錄器有紀錄(我是不知道有什麼鏡頭可照到自己後照鏡),反正他一直威脅叫警察但又不拿手機打(我回答說可以快打,當然態度不屑)
最後聽他一直唸有點煩了,後面又害一堆車拖時間,我直接很沒誠意的道個歉就離開了(他應該接受了只是繼續給我言語照顧)
anyway~想問一下,在確認他車輪未過但保桿有過,又或是在低速20以下直行車不想讓隔壁因車道縮減而過來的打燈車導致擦撞,肇責是有利於何者?
沒有行車記錄器檔案,因為被循環掉了QQ就當作純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