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堆人說法官恐龍
我覺得大家還是要多一點人權觀念喇
這條新聞裡酒駕是一回事 人躲在車子裡是一回事
車子就同房子一樣
你人在裡面警察沒搜索票根本不能進
警察連酒味都聞不到
要怎麼開他酒駕?
今天你覺得鄰居滿身就是明顯的K味 看起來就一臉毒蟲
警察能破門而入嗎?
無罪推定大家也聽過吧?
當然這個駕駛九成以上是酒駕
那我們要想的是怎麼在不妨害基本人權的狀況下處罰違規
個人是覺得那個拒測罰九萬+吊照三年根本有問題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244072
光台北市一年酒測拒測就上千件
至少把罰鍰和吊照時間拉更長才有效果
都實施幾年了也不見修法
這根本不是法官恐龍
法律本來就大有問題
※ 引述《hcshin (behind the mask號:)》之銘言:
: 原文連結: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55849
: 原文內容: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劉男去年駕駛白色賓士,在北市一處酒測攔檢點前,突踩煞
車
: 並違停路邊,自囚車內,任憑警方如何呼叫都不理,員警遂開出拒絕酒測罰單,但劉男
事
: 後主張當時疲累秒睡,沒聽到外界聲音,提告抗罰成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6)日
指
: 出,影片顯示劉男並無疑似酒駕的「相當合理之客觀事由」,員警臆測任何不受測者均
有
: 酒駕嫌疑,欠缺客觀合理基礎,人民沒有「無端」接受酒測的義務。
: 北高行發表語重心長聲明,指酒測固然在追求重要公益,但另一面亦同時侵犯到人民的
自
: 由,因此,兩者界限或平衡點何在?在法治國家,是個極需慎重思考的問題。
: 北高行表示,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保障人民行動自由與隱私權利,要求警察「不得
不
: 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因此警察臨檢對象,必須為
「
: 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 調閱當時影片,劉男當下未發生危害,且無蛇行、車速異常、不穩等「相當合理之客觀
事
: 由」,無異常駕駛可懷疑他酒駕,員警要求他酒測並非合法,劉男拒測也沒違反義務,
自
: 然不能處罰。
: 北高行認為,一審證據調查與事實認定,未違背證據法則或經驗法則,亦符合司法院解
釋
: 及法律規範,無判決不適用、法規適用不當、判決理由不備及矛盾等違背法令之情形,
因
: 此維持原判。
: 取締劉男的大安分局指出,劉男當日先超速,到臨檢點前突然急踩煞車,驟然減速又變
換
: 車道,最後把車輛違停紅線阻路口,接著在車內講手機,還跑到後座假寐,不理員警拍
窗
: 盤查。
: 警方根據現場狀況和車行軌跡,認定劉有酒駕嫌疑,以紙本告知單貼在車窗上,告知拒
測
: 罰責,但他相應不理,不得不開出拒測罰單。
: 大安分局表示,尊重法院判決,但日後仍會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取締酒駕,執法決心不受
影
: 響。
: 心得/說明:
: 法院的判決等於昭告天下:以後只要遇到酒測或任何攔檢,就馬上把車切到路邊停車,
: 把自己鎖在車內裝睡就沒事了,警察完全無可奈何。只能說恐龍真的沒有極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