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堆人說法官恐龍
我覺得大家還是要多一點人權觀念喇
這條新聞裡酒駕是一回事 人躲在車子裡是一回事
車子就同房子一樣
你人在裡面警察沒搜索票根本不能進
警察連酒味都聞不到
要怎麼開他酒駕?
今天你覺得鄰居滿身就是明顯的K味 看起來就一臉毒蟲
警察能破門而入嗎?
無罪推定大家也聽過吧?
當然這個駕駛九成以上是酒駕
那我們要想的是怎麼在不妨害基本人權的狀況下處罰違規
個人是覺得那個拒測罰九萬+吊照三年根本有問題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244072
光台北市一年酒測拒測就上千件
至少把罰鍰和吊照時間拉更長才有效果
都實施幾年了也不見修法
這根本不是法官恐龍
法律本來就大有問題
※ 引述《hcshin (behind the mask號:)》之銘言:
: 原文連結: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55849
: 原文內容: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劉男去年駕駛白色賓士,在北市一處酒測攔檢點前,突踩煞
車
: 並違停路邊,自囚車內,任憑警方如何呼叫都不理,員警遂開出拒絕酒測罰單,但劉男
事
: 後主張當時疲累秒睡,沒聽到外界聲音,提告抗罰成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6)日
指
: 出,影片顯示劉男並無疑似酒駕的「相當合理之客觀事由」,員警臆測任何不受測者均
有
: 酒駕嫌疑,欠缺客觀合理基礎,人民沒有「無端」接受酒測的義務。
: 北高行發表語重心長聲明,指酒測固然在追求重要公益,但另一面亦同時侵犯到人民的
自
: 由,因此,兩者界限或平衡點何在?在法治國家,是個極需慎重思考的問題。
: 北高行表示,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保障人民行動自由與隱私權利,要求警察「不得
不
: 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因此警察臨檢對象,必須為
「
: 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 調閱當時影片,劉男當下未發生危害,且無蛇行、車速異常、不穩等「相當合理之客觀
事
: 由」,無異常駕駛可懷疑他酒駕,員警要求他酒測並非合法,劉男拒測也沒違反義務,
自
: 然不能處罰。
: 北高行認為,一審證據調查與事實認定,未違背證據法則或經驗法則,亦符合司法院解
釋
: 及法律規範,無判決不適用、法規適用不當、判決理由不備及矛盾等違背法令之情形,
因
: 此維持原判。
: 取締劉男的大安分局指出,劉男當日先超速,到臨檢點前突然急踩煞車,驟然減速又變
換
: 車道,最後把車輛違停紅線阻路口,接著在車內講手機,還跑到後座假寐,不理員警拍
窗
: 盤查。
: 警方根據現場狀況和車行軌跡,認定劉有酒駕嫌疑,以紙本告知單貼在車窗上,告知拒
測
: 罰責,但他相應不理,不得不開出拒測罰單。
: 大安分局表示,尊重法院判決,但日後仍會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取締酒駕,執法決心不受
影
: 響。
: 心得/說明:
: 法院的判決等於昭告天下:以後只要遇到酒測或任何攔檢,就馬上把車切到路邊停車,
: 把自己鎖在車內裝睡就沒事了,警察完全無可奈何。只能說恐龍真的沒有極限!
作者:
BBBBBBBB (greenmonster)
2017-11-18 18:01:00法律應該公平正義,法官也該依法判決
作者:
relio (瑞哩歐)
2017-11-18 18:00:00台灣太民主了
作者:
BBBBBBBB (greenmonster)
2017-11-18 17:57:00應該叫選區立委去修法,法律本來就是用來維護人權酒駕可恨,但警察仍應在合法權利下行使職權
作者:
jabari (Still不敢開槍的娘娘腔)
2017-11-18 17:46:00唉....難怪
作者: c21641 (天之御中) 2017-11-18 17:34:00
合法不合理,難怪會有慶富案
作者:
Frobel (幼稚教育之父)
2017-11-18 17:27:00如果真的聞到K味絕對是可以通報交給警察處理的
作者:
cwind07 (恐龍時代)
2017-11-18 17:07:00人權不是這樣用 你這種跟自由一樣 自由濫用就沒秩序 為了秩序本來就要犧牲一點個人自由來配合 不然你連排隊跟停紅燈就可說沒人權 你行的人權怎可被限制這樣? 荒謬 警察臨檢你就配合露臉看一下是會怎樣 又沒叫你出來搞東搞西的
作者: imnso 2017-11-18 16:44:00
看到臨檢刻意迴避為何不能認定是異常行為?
以後家有人放瓦斯自殺,你也不準警察破門而入好了,當危害到公共安全時,人權的考量次序本來就要放到後面去,人權不能無限上綱
作者:
aaboutt (Hybrid正夯)
2017-11-18 15:02:00在預防可能酒駕造成更多更嚴重的其他用路人的人權和性命之下,對於可疑人士做酒測沒有問題吧?因為這不嚴重影響被測者的實質權利,也沒有造成什麼嚴重的傷害吧?
作者:
hb0922 (ㄚ阿)
2017-11-18 13:59:00台灣鯛無誤
作者:
iifz32 (yi yuan)
2017-11-18 14:03:00還是認為釋憲要讓警方公權力能夠伸張
作者:
yohko86 (Rex)
2017-11-18 15:33:00所以也不能以臨檢名義要求開窗或下車嗎?
作者:
aaboutt (Hybrid正夯)
2017-11-18 15:32:00標準法匠,思維合法卻不合理
作者:
a001ou (肉蟲)
2017-11-18 15:16:00人權個
作者:
gpee (watch)
2017-11-18 15:17:00幫助。
作者:
a001ou (肉蟲)
2017-11-18 15:17:00鳥,秒睡著沒聽到是吧!那警察叫救護車說有人突然昏迷失去意識需要破窗急救啊
作者:
gpee (watch)
2017-11-18 15:15:00正常來說敲車窗應該都會有回應,沒回應說不定是陷入昏迷需要
作者: fit 2017-11-18 13:53:00
警察不懂得奸巧啦!我昨天已經教他們幾招了,讓車主非下車不可
作者:
hint (take ur time)
2017-11-18 13:53:00美國夠有人權了吧? 他們怎樣對拒不受檢危險駕駛的?
作者:
iifz32 (yi yuan)
2017-11-18 13:52:00所以酒駕不是現行犯嗎= =?
作者:
sdd5426 (★黑白小羊☆)
2017-11-18 19:40:00台灣人很可笑啊 選舉都亂選選出爛立委訂爛法律再來說法官都恐龍 法匠法匠喊的
作者:
KY1998 (HAN)
2017-11-18 20:21:00比照美國啦,不配合直接把你拉下車甚至開槍,讚台灣一堆恐龍法官跟鯛民才會亂成這樣
作者:
DYKAI (SQUAB)
2017-11-18 21:58:00若今天你是受害者家屬,看你還會不會認同無罪推定
作者:
Tieylea (A.T.C.G)
2017-11-18 22:09:00現在臨檢ˋ站前方都會擺個超大的"酒測臨檢”4個字 還會縮減車道 要說看到臨檢站還會自動靠邊鎖車窗 這不叫合理懷疑有飲酒或攜帶違禁物 那這臨檢站是設假的嗎?這個判決老實講是打現行警政署頒取締酒駕及拒測sop很大一巴掌
作者:
esocheng (esocheng)
2017-11-18 22:37:00路障臨檢跟攔查臨檢雖然本質不一樣,但是在解讀「拒絕酒測」的規定時本應考慮他的立法目的,重點應置於「拒絕」,而且無論是消極或積極性的拒絕,我認為不應該放在酒測實施前到底係屬「攔查或路障臨檢」?又路障臨檢通常設置在易生酒駕為害的場所,如此限縮路障臨檢的目的不是件好事,本人支持學長強力執法!只是下次可以從臨檢轉換為救護即時強制,就可以嘿嘿嘿...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17-11-18 23:28:00限縮?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是寫「行經」 這個案子的車還沒行經臨檢點 既然沒經過就適用第8條規定 有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嗎?就這個案子來說 車主只有靠邊停車沒有事實足以判斷易生危害 就算他真的是因為看到臨檢點才靠邊 那也只代表他不想被臨檢而已 不代表易生危害
某些法盲還是洗洗睡吧台灣法治教育不足不是講假的一堆謬誤邏輯出來秀下限真的很可憐
作者:
esocheng (esocheng)
2017-11-19 01:14:00警職法6、7跟8是完全不一樣的法條,並不是不適用6、7就能適用8...判決主文是在討論合法酒測的程序及拒絕酒測跟拒絕臨檢的關係,建議h大可以去詳讀判決主文跟釋字699
作者:
berryc (so)
2017-11-19 06:53:00原來 "違停" 不易生危害. 那我就不懂了,違停的車靜止被撞都會吃肇責了...這不就矛盾了? 某樓一堆法律達人連原文都沒看清楚喔? 如果他只是停車睡覺沒問題, 今天是違規在先,原來警察沒有要求對方接受盤查的權力
作者:
fywei (應無所住而生其心)
2017-11-19 07:46:00酒測就是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車子如同房子,但是車子違停如同房子違建啊,直接就地拆解?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17-11-19 09:18:00我的意思是不適用警職法6.7 警察在這種情況下要臨檢就是警職法8…再加上不符合警職法8的要件 所以酒測本身就是違法的 既然酒測是違法的 那人民就沒有配合警察違法的義務還是我哪裡理解錯誤了?求指教阿是這樣的 臨檢才能酒駕 臨檢違法所以酒駕違法這邏輯應該沒問題吧臨檢才能酒測* 臨檢違法酒測*違法 抱歉剛睡醒
作者:
lalalahu (<( ̄︶ ̄)@m)
2017-11-19 10:17:00科科,搞爛國家與社會最會
警察的權力就很小啊 違停會不會造成危害也要看實際至於警察怎麼演變成這樣的,這得問你們的立委法院只是像程式一樣,把現有證據放進模型跑結果跑出來結果不符大眾期望,那該改的是模型才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