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很煩,而且打輸會被算到績效吧?
民意高漲的年代
立法機關陸續訂立
眾多行政專屬法規
出發點都是站在保護民眾的立場
像最近才立的納保法就是一例
警察不管怎麼做
都兩面不是人
只好相權取其輕
與其被申訴,打訴訟,甚至被民代界入
他選擇另一種依法行政-依職權行使裁量權
沒有任何一條法規規定
警察應無條件接受檢舉內容並舉發
※ 引述《VVVV55555 (東興烏鴉-小妹)》之銘言:
: 我家附近有個貨車
: 把人行道當自己車位在停
: 我一天檢舉一次
: 至今一共檢舉了12天
: 新北市APP處理很慢
: 今天才一次把12張處理完
: 除了第一天的依規定舉發之外
: 其他11張都不予舉發
: 說第一張單已舉發 後面為避免爭議及訴訟產生 故不予舉發
: 簡單說只要付了一張罰單錢就能停用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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