鍵盤律師回應一下
新聞內案例的法律責任,簡易討論刑事與民事責任如下:
刑事責任原則上會是是否成立「過失致死罪」,而民事責任則是是否成立「侵權行為」
而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過失致死罪的要件看罪名就很清楚:有一個人是否因為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而「導致」
其「死亡」。引號內就是此刑事責任需要具備的要件。
民事侵權行為的要件,則是行為人是否有「故意或過失」「不法」地「侵害他人權利」,
如果因此「導致」該他人有「損害」,則行為人此時應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同樣引號內
是要件。
參考新聞內引述的事發經過,本次事件大部分的要件都很明顯,最重要的爭議點,會聚焦
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過失」。
那麼所謂的「過失」怎麼認定呢?
推文內也很多人已經提及,其判斷標準就是大名鼎鼎的「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套用在這個事件裡:行為人在夜間道路行駛時,是否「應注意車前狀況」,在當時天色行
駛中是否「能注意到行車路徑上會出現躺在車道上的人」,而行為人是否「沒有注意」而
導致事件發生?
目前查詢不到檢察官的起訴書,不知道實際狀況為何,依據蘋果日報2020/06/03報導
https://tinyurl.com/y9dmaz62,車禍似乎是發生在一個有紅綠燈的路口,那就必須以該
路口的狀況(有無路燈?視線是否清楚?燈號為何?死者倒臥處為何?計程車是否還在?
相對位置為何?...)來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過失」。
新聞一向會寫得比較聳動,目的是為了獲取點閱率,甚至有意引導輿論,並非真的揭露一
切事實。以這個事件來說,似乎有意往死者為名人,行為人竟然可能為死者荒謬行徑負責
去撰寫報導。
寫上述這些,也是希望大家更明白一些法理基礎,法律規範是死的,解釋是用還需要透過
人來協助其演進、深化,譬如在判斷是否具有過失、是否應負責任而衍生出的「期待可能
性」的要件即是一例。人均非全能全知,認定事實需要證據,依據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本來就需要理智的判斷,希望不要憑著片面報導起舞。更不要直接以起訴檢察官、承審法
官就是恐龍來簡化結論,事實要越辯越明,而不是簡單一個標籤就得到結論。
討論車禍法律相關問題應該算是有扯到車吧?如果沒有補個車點:
小弟是三代馬三車主,遺憾的是當初沒有補上五萬差價上旗艦,最近大家熱烈討論LV2、
ACC...都好生羨慕。想換一台空間、馬力、內裝、質感兼具的旅行車,但實在不喜福特,
還有什麼可以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