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被撞了去volvo,volvo出了一張25萬的估價單
對方保險明台在估價單簽名蓋章,volvo也把車修好,維修金額29萬,車主0元取車
後來明台告訴volvo最多只能賠10萬,剩下19萬volvo要車主付,車主自己再去跟肇事者要
故事到這邊,小弟法盲,整串討論下來還是看不懂,弱弱問一下:
1.volvo估價單(交易內容)車主又沒簽名,也沒叫volvo先修,那這筆交易(修車)對車主而
言根本不成立吧(我問一下價錢不行?)
2.承1,車主沒說要交易,volvo還是完成交易內容(把車修好),表示有人(明台?)同意進行
交易,那這樣債務人(叫volvo修車的人,明台?)就不是車主了吧(又不是我叫你修的!)
車主領車簽的維修清單只是明細,又不是交易契約,表示有人同意這筆交易,所以我們修
了你的車,內容是這樣你看一下,清單列的都有換喔
所以重點應該是"誰"同意volvo用這金額修的,volvo就去找誰要錢吧?
我今天車被撞了去估個價,又沒同意要修,volvo不知道聽誰說就修了,那找我要錢幹嘛?
沒有什麼我車被修好了,就要付錢的道理吧
不然鄰居問我手工洗車行情多少,我騙他說5000,下次我趁他人不在去幫他洗一洗,也可
以跟他收5000囉?
他沒要我洗,但他車確實變乾淨了,已經獲得完整利益了
我是債權人 他是債務人 不給我就告他 嘻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