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在露X拍賣買了一枝要價不斐SONY的錄音筆(NT $5900)
註:產品是平行輸入的貿易商公司貨
6/15在超商取貨付款,馬上回家小心翼翼拆封
對產品做了測試之後,發現錄音筆會有稍微破音的現象,而且內建功能
與市面上另一款SONY(NY $3400左右)幾乎一樣,當下就萌生退貨的念頭,
並將錄音筆內部資料還原,我在通知過賣家後將產品寄回檢查,而賣家
的解決方案有以下2個:
1、產品已經使用過了3分多鐘,所以不給退貨(會將產品再寄回給我)。
2、答應退貨,但僅退7成給我,我必須附擔產品3成的整新費用。
註:產品沒有任何刮傷或汙漬,內容物皆照原本擺設進行歸位包裝,包
裝都全程錄影,寄件單據都有留下。
但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
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
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
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6/20今天再度與賣家確認,他仍然堅持我要負擔3成(將近1800的費用),不
願意全額退還,雙方的討論還是沒有結果,他便提出在6/22星期一在電話
中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進行三方會談。
雖然之前有打過一次1950了,他們表示賣家不應該索取整新費用,而我也
有跟賣家敘述消保會的回應,但他立場還是很堅定,請問各位大大,我該
如何保障我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