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2013/3/16下午兩點餘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我方受傷(機車駕駛人及後座乘客),
驗傷之後是臀部挫傷及左膝擦傷(機車駕駛人)
右腳擦傷及右膝挫傷(後座乘客)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有報警及離院後至交通大隊做筆錄,
現場已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有強制險,當下無聯絡保險公司(以送醫)
五、事實經過:當天路況天氣都良好,現場無交通號誌,我方機車並未有超速之情形。
現場道路長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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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行進路線
←我方行進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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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巷子
對方開小貨車靠右車道外側,我方騎機車靠中直行,
當我方騎車經過對方貨車的貨櫃一半處時(行進中,由我方機車角度看
過去貨車是幾乎沒有移動的)
突然感覺對方朝雙黃線處逼近(當下我方機車為了閃躲也往雙黃線靠近
,但並未超越雙黃線),
之後馬上左轉(已越過巷子呈現迴轉狀態),
於是我方機車便與對方小貨車車頭左側前方撞擊而滑行到對向車道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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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行進路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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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倒地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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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巷子
倒地當下我方隨即撥打110、119報案,
對方貨車與我方機車發生碰撞後並未停車而是將貨車向前移動至才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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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行進路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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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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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巷子
六、問題:1.對方已經移動車輛造成破壞現場,上法院會有影響嗎?
2.車禍發生當時有一名路人說有看到所有情形,並一口咬定是我方機車越過雙
黃線要超車,這名路人在法律上算是證人嗎?是否會影響到法律上的判決?
3.警察說當區的監視錄影器"全部壞掉",是否能政府機關檢舉呢?
4.在我對交通條例的認知裡面,對方應該是有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6-2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
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不得迴車。
106-3禁止左轉路段,不得迴車。
106-5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
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9-3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49-5迴車前未暫停並看清有無來往車輛、迴車前不注
意來往車輛
且我有受傷,也可以提出刑法 284 條過失傷害要他負擔民事責任吧?
剛才對方有打電話來態度很差的說要私下和解,他認為我方上法院完全沒有
勝算且要賠償他,他可憐我們所以要求私下和解,各自負擔所有費用
請問如果談不攏,我方上法院的的勝算是多少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