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是住在一棟老舊公寓,因年代久遠,並無成立管委會,所以公寓的住戶也是參差不
齊,現在遇到的狀況為:
1.有住戶在他們的門口外堆放紙箱,雖無造成行走困難,但就是看了就不順眼,我想請問
,如果在無告知的狀況下,就私自請人來清理掉,這樣我會有法律責任嗎(適用哪些法條)
那在公用走廊堆放物品的住戶又要負擔什麼法律責任呢(適用哪些法條)?
2.因「無成立管委會」,所以整棟住戶並無繳管理費的觀念,但公用電費及一些機具的修
繕費用就變成誰看不慣就是誰當冤大頭去繳,想請問這樣可以針對那些沒繳的住戶用法律
制裁嗎?
3.在無成管委會下,這棟老舊公寓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嗎?
以上,謝謝各位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