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SLai (JSLai)》之銘言:
: 我是懶人,懶人根本懶得去Q別人帳號、登入次數、IP…
: 唯一就是看你論述的文字裡面有幾分事實、幾分道理?
ok 就跟你講道理
你的看法是事主開出的條件過於強迫
是帶著恨的 而不是有心和解
沒錯吧?
講個最直觀的東西啦
#1Pgkqpy8 內有一二版條文
你今天業主簽下去的和解同意書叫"第二版"
既然能有第二版 為何不能有第三版第四版?
何來事主打死不退之說?
而且一二版差異這麼大 這叫事主無法溝通?
若事主月收為真(通常會附上扣繳憑單推算)精神賠償10萬也只是合理範圍
這也叫無限上綱?過度要求?無理取鬧?
去台中是因為事主也有報同單位的義工
又不是隨口說個地點
真要搞你我還不找金門馬祖?
不要外島弄個花蓮台東我也爽阿
要掰故事我說我狗去墾丁撿回來的叫你去墾丁做義工也行阿
何必刻意引導風向說去台中是事主刻意弄人?
再者業主原本說的也不是台中太遠
直接開口就是公司規定不能身兼志工
後來才說是心力時間上沒有辦法
這種講法我相信就算是在台北一樣也會拿來套用
你上一篇說過
業主若拿錢封口 請對方放棄訴訟權力 看起來勢必沒有誠意
但現在和解條約看來
1.賠錢
2.志工(以公司無法兼職志工為由規避) #1Pd50iEa 且條文無違約金
3.業主新增條款 事主放棄對業主的民事訴訟權力 #1Pjw4B4z 十五頁
實質上跟你原本說的拿錢封口有什麼差別?
你覺得是迫於壓力才簽的和解
在我看來
一開始條款就已經被看破了
如果當初覺得志工條款不合理明明可以要求修改
但改過之後反而沒理由毀約
不如就照現在這樣直接簽 反正套路都準備好了 沒理由不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