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殘遊記裡面的情節
曹州知府玉賢就能判人家站籠,也鬧出不少人命.
但觀察清朝的審判制度,似乎有些弔詭:
大清律例將司法案件分為四類,異其審決流程。(一)關於戶婚填土等不涉刑名案件及笞
以下輕罪案件,係由知縣、廳之同知或通判聽審後即定案,僅須將結果呈府道查核,送司
、督撫備考。(二)尋常徒罪案件(不涉人命),縣廳之主官只能審擬(審訊、定擬),
須將案卷解送府、道(司)進行書面覆核(審訊後轉報上級,稱為審轉),最後由督輔批
結定案,僅再送刑部查核。(三)有關人命徒罪及軍流罪案件。先由縣聽審擬、嗣將案卷
及人犯併送府、道(司)覆核,再將案卷送督撫為書面覆核後,咨請刑部覆核,而由皇帝
裁決定案,惟一般均依刑部所擬斷者。(四)死罪案件,由縣廳審擬後將案卷及人犯併送
府、道(司)覆核,再經督撫親審後,提報中央,由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及大理寺)、
核擬,經內閣票擬意見後,由皇帝為最後裁決,或者由都府直接奏聞皇帝,於交刑部或三
法司核擬具奏,經軍機大臣會商意見後,由皇帝為最後裁決 。
故生殺大權都要由皇帝裁決
這種層層節制也是要限縮地方官的權利
地方官以站籠方式殺人犯似乎已經間接違反這規定
小說中的玉賢指的就是朝臣毓賢
當時的地方官真的可以靠刑求間接取得殺人的權利嗎
是小說記載有問題 還是大清律例後有變更
版上各位高手能解惑一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