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婚姻平權蔡英文傾向修民法

作者: snbftmb (私心)   2016-12-16 01:01:27
代PO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9100
本新聞個人看法重點如下
(1) 本篇為蔡英文丟出的風向球,測試雙方態度
(2) 此報導內容非常政治手法,但強調的部份對平權有利
(3) 倘若依此修法,我非常同意
原因如下
記得雙方訴求嗎?
挺派:修民法、拒立專法
萌萌:不修民法、拒絕改變婚姻結構、反對專法存在
報導關鑑爭議一
蔡易餘日前接受《上報》專訪指出,將在審查《民法》時提出修正動議,不更動《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的條文,也就是不侵犯傳統婚姻,不刪除既有「一夫一妻」制度;但在972條增訂「同性婚姻,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條文,與異性婚姻並列,讓同性婚姻儘速合法化,而同性婚姻的相關規定則由主管機關在辦法定之。
972條增訂「同性婚姻,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條文
●這是條文
與異性婚姻並列,讓同性婚姻儘速合法化,而同性婚姻的相關規定則由主管機關在辦法定之
●這是立委提供的解釋跟說明
大家很在乎 相關規定則由主管機關在辦法定之 這一點
但是,這並非想修正的 [條文] ,而是 公務體系一般存在的 後路 說詞
我們都清楚明白,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在部份法律實質上本身就無法共享(例如-人生生殖法….部份等,或是血緣上定義要訂為生父/生母/養父/養母)
所以特定的部份規定,仍須待其它的相關機關設立後續辦法
要記得 [條文是條文][解釋說明歸解釋說明]
報導關鑑爭議二
據了解,蔡英文告訴法務部,要朝修《民法》方向走,比較支持蔡易餘的方案,反對尤美女所增訂的「平等適用」條款,認為改革必須循序漸進,不能一步到位,否則只會撕裂社會。
我的看法是-
當選擇蔡易餘的972修改方式時,「平等適用」條款本身就不須存在
因為在法律條文上 972 已並列 異/同 婚姻均可
現行民972(婚約篇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現行民975(婚約篇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現行民982(結婚篇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我國目前採為「登記婚」,並非「儀式婚」
所以,婚約即使不存在,結婚依然有效‧是以結婚為主
而就民政局戶政科表示
民法並未規定結婚必須為「一男一女」,而戶政事務所拒絕登記理由,是憑法務部一紙函釋,函釋內容稱民法對婚姻的定義,是採「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的『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724001687-260102
修972的目的只是去改變函示的行政命令
而即使小英下達准許通過的行政命令,換總統後一樣有可能被打掉
所以,行政命令不是解決的根本辦法
修法才是解決問題的方式
大家的爭議點 「平等適用」
我的感覺是,如果民法972直接並列,就是實質上的平等
如果需要再特別提[一定要平等適用],反而變成某種意識上的差異
蔡的版本只是把[雙方]定義的更明確而已~我的看法是這樣 (奔~~~
最後要說的事情是
尤美女版很簡潔有力
蔡易餘將定位定的更明確
但蔡的[條文內容]實際上是有利的
怎麼說呢?
別忘了,法律是逐條審議,不是草案全過
假設 971-1 沒過時 , 972一樣是尤版的情況下
行政命令依然可以說一男一女
但972如果在此時是蔡版的情況下
命令將自動無效
假設971-1有過時,972不論是蔡版、尤版
都可以結婚
所以,我覺得在尤的提案進行審議時
納入這一點做為安全牌,避免971-1出問題
也是個不錯概念
作者: gaytsis (魁奇斯)   2016-12-16 01:08:00
所以是"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這個不會寫在法條裡嗎?
作者: stockeye (stockeye)   2016-12-16 01:09:00
重點在測風向,因為萌萌今日要開會故意這時候發言,看萌萌的力道,如果萌萌力道夠強大,蔡應該會立刻龜縮保住總統職位第一考量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6-12-16 01:13:00
我反對你說的! 尤美女支持的是增訂972-1 直接讓同性適用民法婚姻, 但尤美女並沒有要讓如這篇一樣 空白授權權責機關 自己去另訂一套同性婚姻施行辦法細責, 因為這樣只是讓 同性婚姻被合法隔離而已 根本不知道這套另訂的辦法 能平等保障到什麼程度!!
作者: hotmimi (萬華孫悟空)   2016-12-16 01:15:00
樓上根本沒看文啊... 尤美女沒有972-1 是971-1...然後..條文本身沒有的話.. 就不會有所謂的另訂問題呀@@法條歸法條 如果要寫[主管機關] 還需再定義主管機關是誰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6-12-16 01:22:00
我只是一下子條文數字打錯 但推文其他要表達的沒錯
作者: hotmimi (萬華孫悟空)   2016-12-16 01:22:00
如果971-1沒過 單純過972 法案有可能白改的 = =http://imgur.com/a/NIjbJ 到底哪裡有主管機關啦 = =
作者: sanshia2008 (威)   2016-12-16 01:36:00
有一個疑問,尤美女的971-1不是已經有排除異性婚中同性不適用的部分? 那這樣的話辦法是要訂什麼?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6-12-16 01:38:00
hotmimi 新聞就有寫這句了好嗎 "同性婚姻的相關規定則由主管機關在辦法定之"我才想問你 你到底有沒有在看文章啊
作者: HeyyouMrQ (MrQ)   2016-12-16 01:39:00
無法接受 必須一次到位
作者: hotmimi (萬華孫悟空)   2016-12-16 01:40:00
新聞寫到那句 那那一句的前面是什麼?修正動議條文 [沒有列] 的東西 就是不在法條裡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6-12-16 01:42:00
你說的沒有列的東西又是指什麼
作者: hotmimi (萬華孫悟空)   2016-12-16 01:45:00
同性婚姻的相關規定則由主管機關在辦法定之 << 這句↑ 這句不在條文裡...條文是 「 」 裡的內容 , 「」後是閒聊而已麻煩請你 點一下我給你的圖片 ok?....那是原本 上報 這篇報導的圖片 ~ 而現在這則新聞是引述當初上報的內容~然後額外加上閒聊尤美女受訪持正面態度,若有立委提出修正動議,她同意不再堅持刪改《民法》第972條中的「男女」字眼。尤美女也這樣說 結果大家在打出來幫忙的自己人?
作者: gaytsis (魁奇斯)   2016-12-16 01:55:00
同志被傷害太多次對政治人物不信任可以理解 但還是要冷靜不然隨便一個便當文就可以讓小蜜蜂們的努力付諸流水
作者: hotmimi (萬華孫悟空)   2016-12-16 01:57:00
信不信任我想與我無關了 棒打自家人 頗呵尤美女辛苦挺到現在 其它委員來救援 救援者卻被誤解隨便啦! 心情不美麗 ~ 還是去打電動好
作者: sanshia2008 (威)   2016-12-16 02:00:00
大家不要激動~~~要怪就怪記者啦!寫什麼同性婚姻相關規定這種不清不楚的字眼害大家在這裡超吵成一團這種報導給他8.7分就好
作者: gaytsis (魁奇斯)   2016-12-16 02:02:00
像便當文一樣製造敵人又給反同婉君抓著窮追猛打有比較好?呂欣潔說她早上會解釋 大家先睡吧 晚安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6-12-16 02:09:00
@hotmimi, 謝謝你的說明, 但老實講 從那篇新聞我看不出蔡委員究竟要把那幾句放在他的修法版本裡.
作者: hotmimi (萬華孫悟空)   2016-12-16 02:13:00
我一直貼圖片給你 新聞也有把條文加框框 不是嗎?因為從頭到尾就沒有要加主管機關在法條裡全都被主管機關四個字牽著走我去洗洗睡~反正剩十天~我也不用浪費時間幫蔡易餘說話一篇報導那幾個字就抹掉蔡易餘的努力~ 衰爆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6-12-16 02:25:00
你的確是有貼圖片給我, 新聞也的確是有加框框; 但圖片裡的跟框框裡的 看不出來就是蔡要提的修改的全部啊;更退一步來說 如果蔡沒有要把這放進他的修改裡面 他為何又要向記者提起呢:"同性婚姻的相關規定則由主管機關在辦法定之"
作者: chihchuan (Andy)   2016-12-16 02:29:00
記者寫什麼你就照單全收喔==
作者: pokota   2016-12-16 02:30:00
還拔草測風向勒~
作者: hotmimi (萬華孫悟空)   2016-12-16 02:34:00
最後回你 尤美女版的修正關係文書裡 971-1的說明第六條也是提到婚生推定跟人工生殖法尚需另外訂定蔡講的相關規定 原則上就在講這部份
作者: silverwolf13 (毛茸茸大王?)   2016-12-16 02:36:00
如果"同性婚約"="婚約"就可以接受。但若不等於,豈不就有訂跟沒訂一樣?有人能解釋嗎?
作者: kt102441 (KKK.KXT102441)   2016-12-16 02:41:00
如果是蔡易餘的版本,跨性別不就排除在外了嗎?
作者: hotmimi (萬華孫悟空)   2016-12-16 02:46:00
男/女 男/男 女/女 同時並存時 跨性別被排除在哪邊0 0"?民法972 那屬於 婚約 , 民法982 才是結婚現行的結婚書約 本身就沒填寫到性別972現在會影響到982 是因為一道行政命令的問題不然原本就可以結的....
作者: traintterfly (traintterfly)   2016-12-16 03:22:00
修三小 到底有沒有民意基礎
作者: ysu2003 (Tom Yang)   2016-12-16 03:23:00
原來我12月10日冒雨在凱道向總統府大喊「同志要平權,專法就是歧視」,卻迎來了ㄧ部看似有修民法然而還是將我隔離的「專例」;縱然「它」通過了三讀,我們還是不同於常人的同性戀!
作者: lessatin (@還是嫁給搖滾吧)   2016-12-16 03:29:00
其實未必,我花了很長時間看這兩篇文,有其奧妙之處可以的話很推薦各位仔細看看,如果有專業論點確認更好
作者: hotmimi (萬華孫悟空)   2016-12-16 03:36:00
http://imgur.com/a/uwTLh 原始報導 ...http://imgur.com/a/nSPwA 阿美表示...971-1 是權利義務平等 .. 蔡易餘提出並列972制避免971-1沒過造成的後果是972白修..
作者: shopping0 (要你管。)   2016-12-16 04:04:00
我其實有點覺得,某B該不會是萌萌派來反串的吧?過度擴張解讀、斷章取義的想像、無限跳針,跟萌萌的反修民法手斷很像,只差萌萌會做很聳動的長輩圖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6-12-16 04:53:00
你才萌萌派來反串的 萌萌誰會深夜要跟你辯論這些東西他們愛自己都來不及 還會大半夜犧牲自己睡眠跟你辯論這個?
作者: andi0524 (安格)   2016-12-16 05:29:00
好了.... 不要內鬨了....相信呂欣潔和尤委員一定都有在掌握任何狀況,小心不要打到支持我們的委員了....
作者: ph777 (沒有真相沒有原諒)   2016-12-16 06:43:00
跨性別,生理上還是男或女。所以還是適用男女,或同性因為目前法律上沒有第三性的性別
作者: kojiba (kojiba)   2016-12-16 10:22:00
某b擴大誤會根本來亂的
作者: boo19900520 (大布)   2016-12-16 10:37:00
某b就斷章取義啊= =
作者: innuendo3324   2016-12-16 11:01:00
支持這樣的折衷,至少放在民法內,權益沒有任何損失
作者: pensees (happy ending)   2016-12-16 11:04:00
同性婚姻跟異性婚姻很多實際層面就不一樣。就算不寫,很多細節也是交由主管機關再另訂之,光婚生子女的推定就不一樣了。只要同性婚姻跟異性婚姻被放在同一個位階下,就夠了目前台灣法律只要男性女性並沒有第三性別,你一定要選一個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6-12-16 11:11:00
樓上你在胡扯什麼 尤美女版的修訂就是除了子女的婚生推定以外 同性異性婚之間沒有其他需要另外再另訂規則去區分好嗎哪來的同性婚跟異性婚很多實際層面不一樣 別鬧了
作者: brokeback   2016-12-16 11:47:00
說同婚跟異婚有很多不一樣的人可不可以條列出來給大家聞香一下?跟法規範無關的就不用了。
作者: WhoLoveMe (愛攝影)   2016-12-16 11:49:00
請問男男、女女做愛生得出小孩來嗎?同婚中想用自己的精子、卵子生小孩,依民法可行嗎?
作者: stockeye (stockeye)   2016-12-16 11:54:00
w大,你可以先去了解人工授孕條件後在問要是不懂,你可以去掛號婦產科問醫生人工受孕方式跟表格在哪領取
作者: WhoLoveMe (愛攝影)   2016-12-16 11:55:00
S大,請先了解人工生殖法是特別法優先民法適用然後真的不是去掛個號醫生就會幫你做人工受孕的好嘛...
作者: brokeback   2016-12-16 12:28:00
樓上的舉例都是已經有特別法規定了,就該部分是否還有另定辦法之必要?
作者: WhoLoveMe (愛攝影)   2016-12-16 12:29:00
要不要看一下特別法,特別法是規定一夫一妻才能人工然後修普通法效力會及於特別法嗎?
作者: brokeback   2016-12-16 12:33:00
另如果"同性婚姻的相關規定則由主管機關在辦法定之"這句不入法,只是拿來騙萌萌用的,或許是可以當成欺敵策略的一種。但如果入法,且用命令規定相關權利義務,恐有牴觸中標法的問題。
作者: WhoLoveMe (愛攝影)   2016-12-16 12:35:00
再來,同婚家庭之子女身分證上之父母欄怎麼處理?
作者: brokeback   2016-12-16 12:37:00
如果要修也是修特別法,用另訂的辦法來規定是否妥適?
作者: WhoLoveMe (愛攝影)   2016-12-16 12:41:00
修特別法當然是正途,在修之前主管機關也要準則來處理這難道不用訂立法規命令來規定機關適用準則嗎?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6-12-16 13:11:00
誰要當父誰要當母根本不是婚約以外的外人需要操心的好嗎; 退一步而言, 如果你真的很擔心稱謂的問題 還有許毓仁版 時代力量版的直接在民法裡 將稱謂修改成中性用語(如父母改成雙親)的版本可以選
作者: WhoLoveMe (愛攝影)   2016-12-16 13:14:00
最簡單的誰登記為父,誰登記為母,1號當父,0號當母?沒修正戶籍法就有這個問題,那你要叫行政機關怎麼執行改成中性語不就正好落入萌萌圈套..............
作者: ksng1092 (ron)   2016-12-16 13:22:00
終究還是得改...是說身分證上面未來不會放父母欄吧?
作者: WhoLoveMe (愛攝影)   2016-12-16 13:24:00
那也要有個命令來叫行政機關不要放父母欄啊...
作者: ksng1092 (ron)   2016-12-16 13:26:00
那是跟同婚入民法無關的事情啊是本來就計畫要拿掉
作者: WhoLoveMe (愛攝影)   2016-12-16 13:29:00
就算沒有父母欄,以後尊親的登記稱謂是啥?父?爸比?
作者: lessatin (@還是嫁給搖滾吧)   2016-12-16 13:34:00
W大的意思應該是指修民法本來就要用到辦法來解套
作者: ksng1092 (ron)   2016-12-16 13:35:00
所以我覺得那些是屬於終究都得改的...不然登記要區分異婚家庭請填A表,同婚家庭請填B表這樣?
作者: WhoLoveMe (愛攝影)   2016-12-16 13:39:00
民法修正在即,機關不訂辦法那要怎麼去調和制度?
作者: ksng1092 (ron)   2016-12-16 13:40:00
哪有在即...又不是過了立時條文會迸出來生效XD
作者: wcl4 (wcl4)   2016-12-16 13:43:00
其實1117那天,美女有質詢過相關行政機關這些問題唷!!!就算法務部擺爛也不行因為我們法源~民法~有修改了,他們一定得要做命令修正1117那天美女質詢大部份的行政機關都同意可以做修正,只有邱太三一直跳針。相信1226美女應該還會在質詢一次
作者: peiring (peiring)   2016-12-16 20:30:00
身分證上寫什麼已經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規定,只要修這個辦法即可,跟本不用另訂,而且民法規定的是婚姻權利義務,這種重要的東西居然有辦法訂,不適用民法,這跟另訂專法有什麼不一樣
作者: gaytsis (魁奇斯)   2016-12-16 20:55:00
好像有人澄清說沒有說要不適用民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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