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9100
本新聞個人看法重點如下
(1) 本篇為蔡英文丟出的風向球,測試雙方態度
(2) 此報導內容非常政治手法,但強調的部份對平權有利
(3) 倘若依此修法,我非常同意
原因如下
記得雙方訴求嗎?
挺派:修民法、拒立專法
萌萌:不修民法、拒絕改變婚姻結構、反對專法存在
報導關鑑爭議一
蔡易餘日前接受《上報》專訪指出,將在審查《民法》時提出修正動議,不更動《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的條文,也就是不侵犯傳統婚姻,不刪除既有「一夫一妻」制度;但在972條增訂「同性婚姻,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條文,與異性婚姻並列,讓同性婚姻儘速合法化,而同性婚姻的相關規定則由主管機關在辦法定之。
972條增訂「同性婚姻,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條文
●這是條文
與異性婚姻並列,讓同性婚姻儘速合法化,而同性婚姻的相關規定則由主管機關在辦法定之
●這是立委提供的解釋跟說明
大家很在乎 相關規定則由主管機關在辦法定之 這一點
但是,這並非想修正的 [條文] ,而是 公務體系一般存在的 後路 說詞
我們都清楚明白,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在部份法律實質上本身就無法共享(例如-人生生殖法….部份等,或是血緣上定義要訂為生父/生母/養父/養母)
所以特定的部份規定,仍須待其它的相關機關設立後續辦法
要記得 [條文是條文][解釋說明歸解釋說明]
報導關鑑爭議二
據了解,蔡英文告訴法務部,要朝修《民法》方向走,比較支持蔡易餘的方案,反對尤美女所增訂的「平等適用」條款,認為改革必須循序漸進,不能一步到位,否則只會撕裂社會。
我的看法是-
當選擇蔡易餘的972修改方式時,「平等適用」條款本身就不須存在
因為在法律條文上 972 已並列 異/同 婚姻均可
現行民972(婚約篇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現行民975(婚約篇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現行民982(結婚篇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我國目前採為「登記婚」,並非「儀式婚」
所以,婚約即使不存在,結婚依然有效‧是以結婚為主
而就民政局戶政科表示
民法並未規定結婚必須為「一男一女」,而戶政事務所拒絕登記理由,是憑法務部一紙函釋,函釋內容稱民法對婚姻的定義,是採「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的『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724001687-260102
修972的目的只是去改變函示的行政命令
而即使小英下達准許通過的行政命令,換總統後一樣有可能被打掉
所以,行政命令不是解決的根本辦法
修法才是解決問題的方式
大家的爭議點 「平等適用」
我的感覺是,如果民法972直接並列,就是實質上的平等
如果需要再特別提[一定要平等適用],反而變成某種意識上的差異
蔡的版本只是把[雙方]定義的更明確而已~我的看法是這樣 (奔~~~
最後要說的事情是
尤美女版很簡潔有力
蔡易餘將定位定的更明確
但蔡的[條文內容]實際上是有利的
怎麼說呢?
別忘了,法律是逐條審議,不是草案全過
假設 971-1 沒過時 , 972一樣是尤版的情況下
行政命令依然可以說一男一女
但972如果在此時是蔡版的情況下
命令將自動無效
假設971-1有過時,972不論是蔡版、尤版
都可以結婚
所以,我覺得在尤的提案進行審議時
納入這一點做為安全牌,避免971-1出問題
也是個不錯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