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從以前到現在就是各種矛盾的總合體。婚姻關係內的爭議不但非常多,而且很多地方
也是公權力難以觸及的私領域,甚至有可能是治安死角(你以為「新北不意外」是什麼意
思?「異性戀」不會說「你這異性戀不檢點」,是因為「異性戀」不會用「異性戀」互稱
。)。
婚姻制度也不是固定不變。以「愛」為結合是現代婚姻的特色(但「愛」的定義是個自由
心證的填空題)。但不是「唯一」,也包含了不同家族間的相處(政治),共同財富的經
營(錢),社會延續,強制性要求父母要負起對子代的責任(繼承),以性方面的排外關
係(結盟)……只強調以現代婚姻價值優先,就有可能在立法上排擠到「別人」權益。
舉例:
法律上確定血緣的婚生子女的關係是永不能解除的扶養義務基本上是半強迫性的,但。收
。養。關。係。是。可。以。結。束。的。
如果立法,強制不能解除收養關係行不行?不行。
為什麼?因為「常理」跟「習俗觀念」上,人會對出於己生的會比較親。收養的會比較不
親。
「為了保障收養子女的權利」要是養父母真的不適合,是可以結束關係。
如果收養子女未滿二十,由法定代理人代表同意(生母),如果沒有法定代理人(孤兒)
,法官必須以。收。養。子。女。的。權。益。為。「優先」。來判定這個收養關係是否
適合結束(因為「失去照顧者」本身已經是權益受損)。
法律在保障的不是血緣家庭,而是「包含會重視血緣的家庭」。
以偷人為例:
異性戀婚姻中,如果「推定婚生」子女(未確定血緣關係)被發現是偷人偷來的,能不能
解除?可以。但有期限,在發現內的兩年內才有(印象中是兩年),兩年過後,法院會判
定夫方並不在意對方是否是己出(而是日後夫妻吵架不合),所以「婚生子女」的身份也
會固定下來,視同己出。
兩個女同結婚,要是有一個懷孕,生下的小孩不能適用「推定婚生」(兩個生理女不可能
生出小孩)。如果要保障小孩在這家庭中,另一女就得可能得主動辦理「收養」。但收養
關係只要兩造同意是可以結束的(遺產繼承自然也會跟著消失)。子代照顧權益上會有問
題。
而且一般來講,就算是異性戀,收養也是有門檻的,你得主動提出你能夠好好照顧子代的
證明。
像是:經濟門檻、夫妻兩人關係穩定、和收養人之間的年紀有一定的差距(怕你收養了回
去性侵,因為家庭內的犯罪很難看得到)、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
別問我「身心健康」,「不良嗜好」怎麼定義,因為這是你們要證明的地方。
(你們就算同婚過了,收養門檻也不會為了你們調降。)
但當有人提出下一代權益的顧慮時,這。些。都。不。是。「。別。人」。權。益。這。
些。都。是。「。反。同。藉。口。」。
※ 引述《airforces (畜牲王)》之銘言:
: 不,很多人心裡的真正想法是:I DONT CARE
: 並不是:你們就是不該怎樣怎樣……所以不能結婚。
: 嗆難聽點,
: 如。果。你。腦。袋。正。常。的。話。
: 會知道,每個人就只是社會中的一小份子,而不是有影響力的掌權者。
: 查了一下,全台投票人數一千九百萬人。
: 一個人要說有「權力」也就是在投票上只有一千九百萬分之一。
: (而且也還真是公投上的意見表達權,不是立法)
: 人們只會看著你們表演。
: 就。跟。你。在。選。看。電。視。台。電。影。或。是。Yutube。頻。道。一。樣。
: 就。跟。你。在。7。11。選。購。商。品。一。樣。
: 同志在爭取大法官釋憲的時候。我甚至還在網路上跟護家盟的嗆過:
: 憲法目的是保障人權,如果不讓同志結婚是違反人權自由的,那就算是習俗。
: 也是違反現代民主憲政的基石。
: 大法官釋憲是根據這兩條來判斷的:
: 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注意:這裡面其實並沒有直接提到「婚姻」二字)
: 然後就聽到你們一直在嚷著:
: 不挺我們就是在打壓、歧視……
: 就是即得利益者、
: 就是「你們不該怎樣,所以你們才不能結婚……」
: 就是結構共犯……
: 然後把所有「你」認為對的東西,全部通通包在一起。要就全接受,要就是歧視。
: 完全不理會別人的想法,別人的世界,別人的權益。
: 不好意思,我轉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