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9條固然有通姦罪之規定,且至今仍未廢除,
不過,第245條第1項已規定,此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而第245條第2項又規定「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也就是配偶若有縱容或宥恕通姦行為的話,其實就喪失告訴權。
那麼何謂縱容或宥恕呢?
宥恕比較容易理解,即事後原諒之意思;
縱容的部分,司法院曾以院字第1605號做出解釋,
「縱容配偶與人通姦。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復。
又所謂縱容。但有容許其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即足。至相姦之人。
原不必經其容許。」
所以可知婚姻關係中的雙方,若有針對性行為對象,彼此同意為
「開放式關係」的話,且也有證據證明確實有這樣的約定的話,
應該可以判斷這對配偶其實是同意另一方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的,
屬於事前同意之意思,屬於刑法第245條第2項所謂「縱容」。
就算一方反悔,依實務見解,也仍然是不能提出通姦罪告訴的。
至於第三者會否受到影響呢?
依照司法院院字第2261號解釋,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之縱容與宥恕。其不得告訴之範圍相同。
如有告訴權人對於共犯中一人宥恕。按照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其他
共犯。自亦不得告訴。」
所以可知,在開放式關係中,若有證據證明確實是所謂的開放式關係,
也不會害第三人被提告的。(就算被提告也會因為喪失告訴權而不起訴)
以上,如果單純是考量這件事情的話,
個人認為應該不至於構成邁入婚姻的阻礙。
不過是否要踏進婚姻的領域,
要考慮的事情應該比這多很多就是了。
※ 引述《Abieee (小U)》之銘言:
: 想問大家意見
: 如果情侶間(男男)彼此已經約定好
: 在性的方面可以做開放式關係
: 也就是雙方都可以出去找人約泡
: 只要約之前跟對方報備即可
: 想問,像這種性愛分離的關係
: 適合走入婚姻嗎? 還是建議先不要結婚?
: 如果真的結婚了 法律上會遇到什麼問題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