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
一,原判決即#1Murngyu (historia)主文廢棄.
二,jimmy5680人身攻擊成立,累犯,水桶三個月即九十日.板管依職權裁量半減為一個月
又十五日即四十五日.
理由:
一,本件因檢舉人迄本判決作成中仍未補正,改由板務職權辦理.
檢舉人於檢舉程序未具體指明人事時地物等,於本看板簡易方式為列明文章代碼,以及
指出被檢舉人應依何規定辦理者,均屬程序不合法,除有可能因不合法駁回外,板務仍
"可能"盡量按檢舉人所提資訊(即使不完整或很不完整)搜查,時間或其他之程序不利
益自當由檢舉人承受之.合先敘明.又,日後檢舉案件若資訊不清造成板務多餘負擔,
除時間必然影響外,板務將頗樂意直接以程序不合法駁回,請補充完再來.
非當事人若恣意催逼妄加置喙,則以鬧板論.
二,前開判決做成後板務繼續查詢,並請檢舉人補正(就是叫你提供資訊啦),檢舉人仍不補
正,並於檢舉區爭執,自爭執文字觀之檢舉人似熟識法律,是否向有關單位提起告訴或訴
訟悉聽尊便.惟按GOOGLE查詢,中華民國刑法有公然污辱或誹謗等妨礙名譽罪章之各罪
構成要件觀之,似無"傳教士"構成要件,請辨明.且板務業說明檢舉之方法,檢舉人至今
仍未提供進一步資訊,連帶拖延板務處理他案進度,實不可取.惟,
經查,系爭文章 #1MqjTvNL內推文有:
推 chiefoflaw: 國軍在基隆港用機槍掃射,用迫擊砲打雄中,用手榴彈 02/28 21:29
→ chiefoflaw: 丟高雄議會,用自動武器壓制二七部隊,感覺火力很強 02/28 21:29
→ jimmy5680: 突然發現樓上是傳教士,難怪會說笑話
人身攻擊,累犯(參#1LRUaP30),按板規二B2,應裁罰三個月,惟按前判決引用爭議文章等觀之
受裁罰人於兩篇文章內表現,實有盡力討論之能為,且於時間在後之文章內觀其行為已盡說
理之義務復考量釣魚乙節.人身攻擊應受裁罰殆無疑義,惟考量前後諸情,則使板管不得不
酌情減之.
三,受裁罰使用者不服本判決者請逕往上申訴.
附帶說明:
用白話文來講好了
chiefoflaw簡稱ch,ch你要告請你把資料給清楚再來告,
給不清楚的話,你就會害我要無頭蒼蠅一樣要去查東查西,時間就會拖,我是很清楚你沒在
追時間,可是你這樣讓我很為難,查也查不到,還要給幾個無關的人鬧.
好 幫你查出B文,人家沒人身攻擊啊,你要告A文你就要說是A文啊 .B文人家沒人身攻擊
你,筆戰又比你會,你還是不補充資料在檢舉區.怪我不公平咧 構成要件咧.......
而且我跟你講 ,K板主在其他地方說夜警甚麼的 意思就是我們當板務的盡量要限縮權力
,不要像是糾問制一樣,每天像東廠西廠蓋世太保一樣去抓人來辦.
不過你這案子又有意外上次判決其實你就要留意了,板管也就是本席也就是我就查到你
在釣魚,你自己講的喔.不用什麼檢舉人來檢舉了 因為你讓我職權探知到(都沒人來檢舉你
,所以如果我們板管沒看到還是沒注意到就算了,但因為你的原因讓我們知道了沒辦法
連前判決都寫了),所以不用人檢舉 我會用鬧板來辦你,當然也會辦另外一個噓你傳教士的.
一個案子弄得這麼繁雜,其他案子過幾天再來出判決,包括上一段的.要催要鬧的你們要
失望了.看板我們兩板管都有在看 不會吃案,但你們要吵鬧,很簡單,吵鬧不嚴重我案子就
再慢慢辦,講話太過分,就按照規定辦.
竹王子是吧?你檢舉的案子很清楚,但你在鬧,七十二小時之後四百小時內這段期間我
再辦出判決.群組還有超過一年還沒判的案子呢,但本看板板務沒那麼瘋,時限就按照上面
定.
hgt你用水球申訴是吧,資料給不清楚不給資料不想浪費時間在誰誰身上是吧?請照規定
告,不然我永遠不會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