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之銘言:
: 這裡說明一下(我早上有查過行政救濟法相關上訴規定)
: 就是說PrinceBamboo違反板規是一回事,這個是版主可以判決的
: 以及說youtien判決是另一回事,這個是可以送組務處理
: 是不能兩件事打包成一件轉送組務的,能送組務的只有youtien判決
: (兩件事打包為一件事,這樣移送組務可能會有一事不再理的問題)
: (這是因為ilha上訴到組務之後刪文,等同撤案,
: 撤案後人身攻擊那部分若小組長要下判決的話會有一事不再理問題,
: 但就youtien判決因為是違法判決,
: 若按照法理來說是沒有這問題
: 只是說ptt規定是到小組長頂多群組長層級,所以沒有撤不撤案的問題)
: 所以只能我親自處理
: 再者,人身攻擊的當事者只有PrinceBamboo以及eunacat兩人,其他人都不是
: 該迴避的只有PrinceBamboo版主
: 不管我對法條法理的理解是否有誤,但以下改判絕對是符合法理
: 進入正題;
: 受理eunacat檢舉
: ● ★ m57 4/30 winwoeld □ [公告] 檢舉置底文
: ┌─────────────────────────────────────┐
: │ 文章代碼(AID): #1HVzWso3 (historia) [ptt.cc] [公告] 檢舉置底文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367332918.A.C83.html │
: │ 特殊文章,無價格記錄 │
: └─────────────────────────────────────┘
: → eunacat: #1PwW-xj6 (historia)板務PB 10/21推文人身攻擊違反板規 10/21 07:26
: → eunacat: 2C-2 10/21 07:26
: → eunacat: #1PwaPpzb (historia)y板主公告已有板規不按板規辦事請撤 10/21 07:29
: → eunacat: 銷改判 10/21 07:29
: 1. PrinceBamboo版主理應迴避
: 2. youtien的判決讓人判斷他無法按板規判決
: 3. 因此受理
: 判決如下;
: ●14948 4110/21 youtien □ [公告] 請Princebamboo注意措辭
: ┌─────────────────────────────────────┐
: │ 文章代碼(AID): #1PwaPpzb (historia) [ptt.cc] [公告] 請Princebamboo注意措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508525683.A.F65.html │
: │ 這一篇文章值 415 Ptt幣 │
: └─────────────────────────────────────┘
: 此篇違反板規
: 二、板規
: 二A.關於個人發言形式
: 2.禁止對板友進行人身攻擊。
: 禁止侮辱任何民族、宗教。違反者水桶二週,若情節輕微者或初犯 警告一次
: 累犯(累犯追溯期為一年)水桶三個月
: 因為違背板規(包括拒絕適用板規,而且明顯偏袒),既有的板規為違規三個月,
: 判決違法,
: 處以撤銷違法判決
我是法律系畢業,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快二十年
無意涉入版主鬥爭之中,但K版主所謂的撤銷違法判決,在我從法律工作者的角度來看,
是毫無根據的。
能夠撤銷原處分的,只有作成原處分的機關本身,還有就是上級機關或者行政法院。
K版主與y版主雖然同為版主,但顯然並非作成原處分的機關(y版主);
更遑論K板主並非y版主的上級機關或超然客觀的法院,
而是正在火熱鬥爭當中的兩個敵體,身分顯不適格。
而版主之間,是否具有審查其他版主決定/處分的權限?
如果版規上沒有,就是越權,這更是有嚴重法理上疑義的。
因此我認為,K版主的所謂撤銷違法判決(怎麼處分又變成判決了?),
無論y版主的原處分是否違法,K版主都無權加以撤銷,
這個撤銷原處分的處分,本身就是個違法處分。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2017-10-22 22:07:00行政機關自我審查 這裡
也不算長知識就是,這應該常識,那篇文就莫名其妙XDD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2017-10-22 22:08:00所以Y版是機關嗎? 還是歷史版才是機關?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7-10-22 22:10:00你要先確定撤銷版主判決屬於行政處分啊?!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7-10-22 22:11:00一下就衝到結論不會太跳燙嗎?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7-10-22 22:13:00新選上的是有選票支持的板工 不是你的下屬 先搞清楚狀況你「幾年前的舊民意」就算有一丁點價值也被你荒廢板務的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7-10-22 22:13:00以板面來說 是正板主跟副板主的差別.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7-10-22 22:13:00先從大學在我國是否屬於公法人談起,先寫個三萬字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7-10-22 22:14:00事實是沒人把你的屁話當一回事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7-10-22 22:14:00但通常要上級(小組/群組長)才有權力去撤銷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7-10-22 22:15:00再論bbs是否屬於公法人轄下獨立行政機關,再寫3萬字
momocom:你會說出行政處分撤銷判決這種話,我就不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7-10-22 22:15:00就如同竹筍王子也沒權利警告K板主怠職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7-10-22 22:16:00竹筍王子拿"警告不是處分"這個理由事實上也是不合理的.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7-10-22 22:16:00筆者德國法律名校畢業,從事教學工作多年,唬爛誰不會啊我說的「撤消判決」是指標題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2017-10-22 22:20:00PTT沒再分行政和司法的,這或許也是一個爭議點
momocom你要覺得天下人都是唬爛,那也隨你啊你若有興趣,私訊給你事務所地址,歡迎來坐坐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7-10-22 22:25:00好啊請私信我信箱,想要知道是哪位法律人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7-10-22 22:27:00我人在德國啊,寒假回去就去拜訪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7-10-22 22:28:00而且敝校學長學姐在執業的很多,可以先跟他們打聽你看我ip就知道了
看前文k版主還要pb版主跟他“主動站內信”才算是“溝通”,就知道此人自以為權限高過另外兩位
那沒關係啊,就等你回來,反正站內信還是版上都聯絡得上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7-10-22 22:31:00先私信我事務所是哪家吧?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7-10-22 22:33:00推
等你回來臺灣再說啊,我幹嘛要現在就先讓你知道?你如果現在人在臺灣,就算是明天我都能恭候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7-10-22 22:36:00為什麼歷史版的推文那麼容易產生新戀曲啊XD
作者:
hgt (王契赧)
2017-10-22 22:36:00沒想到歷史版有這麼多領域的人關心阿 出乎我意外我一直以為歷史版是很冷僻的板XD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7-10-22 22:38:00我的愛人在哪裡?不要躲了,妳給我出來喔XD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2017-10-22 22:41:00也是有委員制的機關? 三個獨立機關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7-10-22 22:41:00是啊 上ptt那麼多年第一次有人約 小鹿亂撞ing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2017-10-22 22:42:00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NCC只是在此案中竹王子版主須迴避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7-10-22 22:42:00本來想打聽是哪位行政法大師的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2017-10-22 22:43:00所以變成兩位版主審理此案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7-10-22 22:43:00竟可和月娥 建良 宗珍並肩XDDD
你也不必在那裡酸言酸語,真是學法律的,知道我講的意思是什麼從頭到尾你這位留德大師提供什麼寶貴意見了?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7-10-22 22:45:00你們不要吵了,我愛人不敢現聲啦XD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7-10-22 22:46:00寶貴意見就是居然有人把版主作為當成行政處分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7-10-22 22:49:00不不。德國Staatsexam必須是歐盟公民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2017-10-22 22:50:00我稍微想了一下,就按照這篇辦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7-10-22 22:50:00回bulls0722,一樣滴,都是大陸法系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7-10-22 22:51:00就有無恥的人自以為在談「法理」自然拿真正法理中的狀況來比照 反對比照行政處分先提出更積極的比照對象如何?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7-10-22 22:51:00那你寫那麼多就是用法律名詞在唬人嘛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7-10-22 22:53:00先拿「法理」二字出來丟人現眼的是k 請搞清楚狀況
這不是不待贅言的事嗎?你看你又僵化了。管理措施涉及到權力,最容易拿來比擬解說的,就是行政行為,不是嗎?是K版主先用行政法上概念來解釋他的做法,我在同一場域裡用行政法概念反駁,也不足為怪若是只會丟一句「ptt不是行政機關」,然後呢?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7-10-22 22:57:00我們現在是在歷史版,沒錯吧?!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7-10-22 22:59:00我的意思是,你們原本的目的不是在談戀愛吧XD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7-10-22 23:02:00沒關係啦,二月回去就見到了,喵大希望我幫你帶什麼嗎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7-10-22 23:55:00你們不准約在戶政事務所見面哦,太危險了!兩個不打不相識、英雄惜英雄,簽字直接結婚登記就
作者:
okery (葉君秦)
2017-10-23 00:05:00到底誰該迴避啊?檢舉人是誰的親信當大家不知道?歷史板以後會多戀愛傳說嗎?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