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oslaa (萬變蛾)
2018-11-26 13:04:38文章來源
https://goo.gl/f9FwoC
標題
先宣示奉行三民主義,才能投票!見證戰後台灣第一場選舉的「公民證」
作者
陳識仁,輔仁大學歷史系教師
內容摘要 (若有疑慮 請自行看上面原文)
1946年二月到四月間,台灣第一次實施人民民主參政。
但是,它還稱不上是一場「全民」的選舉,因為在獲得投票權之前,
你得先經過一次宣誓的儀式,才正式擁有「公民」身分,
有了上面這張「公民證」,才能參與投票。
全台灣共有239萬多的人,在自己戶籍的鄉鎮所在地同時宣誓成為「公民」。
這個選舉人得先擁有「公民證」的限制,是有法源依據的。
1941年,中華民國政府在大陸地區制定了「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戰後台灣依然沿用這個條例舉行選舉。其中第五、第六條規定:
「凡縣公民應赴本鄉、鎮所舉行宣誓,經登記後,有依本條例及其他法令所定,
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縣公民宣誓後,經鄉鎮公所登記於公民宣誓名冊,連同誓詞,彙呈縣政府備案。」
你可知道當年的誓詞是什麼?講出來會嚇死人:
○○○誓以至誠,奉行三民主義,擁護國民政府,服從最高統帥,
履行公民應盡之義務,分擔抗戰建國之大業,謹誓。
中華民國○年○月○日○○○立誓
你看看這誓詞,真是讓人感到○○XX……,
擁護政府就算了,還得服從統帥、履行應盡義務跟分擔抗戰建國大業?
幹嘛那麼累呀!那我還是不要當公民,當個死老百姓就好了!!
這個條例雖然在民國89年才廢止,
其實在35年以後也就沒有再實施過宣誓成為公民後才能投票的辦法,
所以這張公民證不但是台灣歷史上的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
作者:
hizuki (ayaka)
2018-11-26 13:25:00確實很像是戰時制訂的誓詞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8-11-26 13:40:00用承平時代民主觀點去審視剛打完二戰接收收復領土的過程?
作者:
calebjael (calebjael)
2018-11-26 15:58:001941年誓詞是鄉鎮組織暫行條例規定的﹐1946年尚無新法規取代﹐所以誓詞應該是還沒改。不過當時光復地區包括華東、東北有因為年代關系重新推行再次宣誓﹐象南京有特別制定 南京公民宣誓暫行規則。台灣就不清楚了﹐可能各地方不同﹐要翻檔案才能確定。另外依照日本1926年做的台灣人祖籍調查﹐當時台灣人口是約400萬﹐如果以此為準﹐1946年時台灣雖然600萬人口﹐但滿20周歲人口不到400萬。據一些資料說﹐做公民宣誓登記的是90%以上。
作者:
zeuklie (Unlimited blade works)
2018-11-26 16:47:00IN GOD WE TRUST
作者:
zeumax (煙灰缸裡的魚)
2018-11-26 16:58:00服從最高統帥,以那個時代來講,其實還蠻正常。普遍還是威權為中心
作者:
NKN (99%是眼鏡與吐槽)
2018-11-26 19:31:00沒身分證很不方便啊何況那種狀況就是國籍同額競選 選擇當日本人都去日本了甚至跟國民政府一來台的老兵後來都寧願移民更自由富有的美國多看一下可發現很多戰史書籍訪談的老兵 人都在美國要留在台灣 國籍就一種可選 沒什麼好說的吧
感覺又要回到社會契約的攻防嗎,從霍布斯以來討論了這麼多,還是沒辦法一錘定音。
作者: dragonclwd 2018-11-27 19:02:00
以今非古,就像黑人自願當奴隸的概念一樣
作者: duriamon (亞門) 2018-11-28 00:30:00
現在還是中華民國啊!不能接受的國民也可以選擇移民或是想辦法說服大家改國號,我國是民主國家又不是中央集權…。我反而搞不懂那些要別人尊重自己但又不想尊重別人的族群,感覺根本是在破壞民主。
問題是做選擇的時候有沒有別的選項可選?或是不選怕被扛去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