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板規作了一些調整
只節錄板規有更動的地方,並做對照組,
上為修訂前板規,下為修訂後板規
要看新版規者,直接看修訂說明下方的就好
簡單摘要重點:
1.
原板規4爭議用語,與板規6爭吵,與板規7人身攻擊合併
2.
轉錄文章有板友提供意見,採納後再修訂違規標準
3.
因應之前板務上的問題,新增兩條板規
試閱一週後若沒問題,板規進版,若有異議,修訂後再進行第二階段試閱
謝謝各位~~
第 1 條 板旨
發文無關板旨,警告並刪文。
推文離題無關板旨,警告。
修訂說明:將文字精簡為一行
推發文無關板旨,警告,發文者文章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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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爭議用語
修訂說明:此板規合併於爭吵板規,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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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多噓與推文行數限制
單一使用者禁止對同篇文噓文超過三次。
推文不得超過連續十行。
推文違反,警告。
修訂說明:清楚說明違規標準
同篇文章,連續推文最多10行,第11行起違規;
噓文最多三次,第四噓起違規。
推文超過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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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爭吵
請共同維護板面正常理性的討論風氣,避免爭吵。
推發文爭吵、煽動板友爭吵,視情節警告或水桶一週,發文者文章刪除。
文章下推文陷入爭吵,板主得將該文上鎖或刪除。
第 7 條 人身攻擊、侮辱
禁止對板友人身攻擊、侮辱;亦禁止侮辱任何民族、宗教、族群、地域、性別。
推發文違反,水桶一至二週,發文者文章刪除。
違反前者,若為初犯且獲得原諒,得視為情節輕微,警告之。
修訂說明:將板友間爭吵與人身攻擊合併為單一板規,並將爭議用語納入。
攻擊族群等,獨立板規。並補充爭議詞彙。
第 6 條 爭吵與人身攻擊
推、發文爭吵、引戰;對板友無關題旨之人身攻擊、嘲諷;
以及使用各式爭議用語侮辱板友者,
視情節,警告或水桶一至二週,板主得將該文上鎖或刪除。
(爭議用語包括不雅用詞、髒話,例如:性行為、性器官、親友、身心障礙等。)
第 7 條 歧視與侮辱族群
禁止歧視、爭議詞彙侮辱任何民族、宗教、族群、地域、性別。
推發文違反,視情節警告或水桶一至二週,板主得將該文上鎖或刪除。
(爭議詞彙包括:支那、X腦、吱蛆、尼哥等等,由板主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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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鬧板及影響版面
其他影響板面、板友情節重大等。
推發文違反,水桶一週,發文者文章刪除。
非初犯且情節嚴重,最高處三個月水桶、劣退處分。
修訂說明:罰則說明精簡,放寬板主認定與判決空間,有累犯罰則,故將初犯刪去。
其他影響板面、板友而可認定為鬧板等。
推發文違反,依情節處水桶一週至三個月,發文者文章刪除,嚴重者劣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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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隱私權保障
不得未經許可洩漏他人個人資料、水球,信件等。
推發文違反,水桶三個月,發文者文章刪除。
違反者,若為初犯且獲得原諒,得視為情節輕微,警告之。
修訂說明:依站規修訂文字,並將初犯與獲得原諒等文字刪除。
不得未經許可,公布他人未公開之個人資料、水球,信件等。
推發文違反,水桶三個月,發文者文章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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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多重帳號
不得以多重帳號於同篇文章下推文。
推文違反者警告。
修訂說明:加強說明板規規範的行為對象。
不得以多重帳號於同篇文章底下推文,營造網路聲量。
推文違反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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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轉錄文章
轉錄文章之內文與推文,由轉錄者負板規規範之責。
違反者依違反板規處置。
轉錄文章限於第一手文章,需註明作者與出處,並附上40字上心得。
站內文章須由看板直接轉錄。
違者警告,並限期改正,再未改正者刪文。
轉錄文章,有取得原作者同意之責任。
經查違反者,刪文並水桶兩週。
修訂說明:修改語序、語句與脈絡,並且改動違規罰則。
轉錄文章,有取得原作者同意之責任。
發文違反者,刪文並水桶兩週。
站內文章須由看板直接轉錄,
外站文章、新聞不得由看板轉錄,並需註明作者與出處。
轉錄文章需附上40字上心得。
違者發文後24小時內得改正,未改正者警告,文章刪除。
轉錄文章之內文與推文,由轉錄者負板規規範之責。
違反者依違反板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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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單篇多重違規
單篇文章包含推文,多重違規者,以最高處分加倍罰之。
惟犯第6條爭吵,與第7條人身攻擊者、
以及第1條板旨與第8條鬧板者,不合併加倍。
第 13 條 多篇違規
多篇文章含推文違規者,水桶加總計之;若為警告則警告累計,暫不水桶。
修訂說明:兩則合併,因應板規修訂與實務處理,將不合併加倍部分刪除以簡單化板規
第 12 條 單篇多重違規、多篇違規
單篇文章含推文,多重違規者,以最高處分加倍罰之。
多篇文章含推文違規者,水桶加總計之;警告累計暫不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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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舉、判決公告、申訴辦法
第 29 條 申訴
對判決公告有異議者,可先向板主申請再議;
再議後對判決公告仍有異議,再請前往組務看板HisService申訴。
版主受理申訴後需有三日作業時間,請把握申訴期。
修訂說明:補充組務規定
對判決公告有異議者,可先向板主申請再議;
再議後對判決仍有異議,再請前往組務看板HisService申訴。
組務規定申訴應自看板公告之次日起15日內為之,
板主受理申訴後,需至少有三日作業時間,請把握申訴期。
第 30 條 檢舉限制
為避免濫訴,檢舉者一個月內,不受理、判決無違規達三次者,一個月內不得再提檢舉。
修訂說明:修訂語句,強制改為板主認定。
為避免濫訴,單一使用者一個月內,檢舉不受理、檢舉判決無違規達三次者,
一個月內板主得拒絕受理其檢舉。
並新增以下板規:
文章標記
文章以S標記者,表示板主關注中,或有違規需處理,仍可繼續討論。
文章以!標記者,表示鎖文,禁止再以任何形式回文。
違者警告,文章刪除。
檢舉
板主未處理、或板友未檢舉,違規可編輯文章以修正符合板規;
經檢舉或板主處理,則以檢舉時內容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