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為什麼中國士大夫沒有積極爭取權益?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1-10-03 13:06:57
※ 引述《y11971alex (Indigo)》之銘言:
: 我覺得士大夫這個概念有點過於空泛,既有政治、經濟、文化上的內涵。用各個朝代特有
: 的制度討論應該比較簡單。前面的回應提到,權益的存在是建構在承諾上面的。雖然貓狗
: 對於外力搶奪食物也會感到不快,但是這只是本能,不能說貓狗之間也有權益的概念。
: 所以要審視歷代政治制度的各種承諾,我覺得一個明顯的承諾就是商鞅的二十等爵。獲取
: 這個爵位應有的付出、以及相應應得的利益(土地、受客等特權),都是明確訂立的。在
: 這個理論之下,君主以及應拜爵者互為合約的主體,有爵者的享受有一定的條件(比如犯
: 罪要奪爵),但應該也受到一定的保障,君主不能有功而不拜、無故廢有爵者為庶民。
: 劉邦在位時好像也發過詔書,要各級官僚儘速處理有爵者應得的福利,所以他才能說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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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愧於追隨者。爵位既然是在期約的架構下經由一定的付出所交易來的,那爵位的各種福
: 利也當視為類似現代的私有權利,不可單方廢止。爵位的可繼承性,也可以視為這種權利
: 的物化、跟動產一樣可供繼承。所以漢武帝要抑制諸侯,也要找個冠冕堂皇且有神靈加持
: 的「酎金」作為藉口。
所以? 劉邦沒有殺過功臣? 韓信和彭越等等之死,是因為劉邦沒有給他們正式承諾?
之後的朱重八不是更明顯?
: 至於官僚跟皇帝的關係,我覺得比較類似於僱傭關係。就是官僚為皇帝提供一定的勞動與
: 智慧,皇帝用薪水的方式回報官僚,而這個薪水是官僚應得的權益,不可以不發薪水。有
: 爵位者的權益是裂土與食邑乃至於一定的政權,官僚的權益是薪水,兩者都是不可任意奪
: 取的,但是食邑權則跟現在的財產權比較類似而已。
: 至於士大夫的財產是否受到法理的保障,我覺得這尚且在官僚與皇帝的關係之外。竊以為
: 如現在的雇主不會出面保障員工的土地權,皇帝也不會只因官僚為他服務而保障他們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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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那不是現代雇主的意義,現代員工雇主被侵占或侵吞,應依法向國家的法院
提出訴訟。
: 地。或許可以說,有爵位(列土封疆)者的土地是跟皇帝有合約的前提下所取得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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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皇帝需要予以尊重,但其他人所持有的土地,就沒有這個前提,所以不受到類似的保
: 障。但不代表沒有任何保障。
因為皇帝和官僚或者勳貴「簽有契約」,所以皇帝要動這些下屬就需要「找藉口」。
但是皇帝沒有和官員簽契約保障他們的土地或者動產,因而皇帝可以不保障或者進一步
隨便沒收官員等的動產不動產?
別鬧了! 真以為古中國沒有法律保障人民的動產和不動產? 聽過地契和房契沒有? 聽過
買賣契約沒有? 古中國民間都沒有這些經濟活動? 縣衙門都只有處理殺人放火偷盜的
刑事案件,而沒有處理民事財產糾紛?
這些庶民難道都和皇帝簽了契約,所以皇帝派的縣太爺有義務幫他們處理這些民事
糾紛,「保障」這些庶民的財產權。反而官吏因為沒和皇帝簽這些保障契約,所以
皇帝沒義務保障官吏的財產權?
照這樣說,皇帝看到哪個官員家有好東西,就可以合法隨便拿,不需要藉口? 看到
臣下有漂亮妻妾,就可以隨便狎玩或占有? 別鬧了。
先查一下古時候的法律再說,真以為劉邦治理漢朝,只靠「約法三章」,而沒有
其他更具體的法令?
至於拿現代公司老闆與員工的狀況去比擬古時候皇帝與官員的關係,那是嚴重失真
。因為在現代法律規定下,老闆本來就沒有義務保障員工的動產不動產,那是國家的
權限。員工的土地、房屋、汽機車、冰箱、電視、現金或存款等等,遭受他人不法強
奪、強佔、偷竊或者詐騙等,應向警察局報案或者聲請檢察官調查等。因為這些刑事
案件「調查偵辦的權限,被收歸國有」。
至於員工受到人身侵害如殺傷或強暴等,「偵辦權限也全在國家」。然後統一由法
院判決,因為「案件裁判的權限依法也在國家的法院」。
倒是回到皇帝與官僚之間,「皇帝有義務去立法和執行司法調查與審判」,這就和
現代法治社會的私人雇主天差地遠。
: 所以要看古代人有沒有守護自身權益的舉動,或需要從他們自己意識中的權益作為出發點
: 。畢竟如果自己都不認為有某種權益,自然是不會守護的。當然,守護權益的行為跟對等
: 的爭取新權益、卑微的請求恩賜、跋扈的奪取財物,在呈現上有時也是類似的,史料不會
: 用我們的視角記載。
: 陋見聊備一二。
最好古代官吏沒有保障自己私人財產的觀念,最好他們沒有提出請求。真是這樣,
古時候「民間」各種財產官司,你以為都是怎麼發生的。庶民的私產,皇帝派出的
官吏都要「依律令」保護了,比庶民更高級的官員居然沒有保護?
作者: mikamikan (mikamikan)   2021-10-03 13:18:00
應該說 中國財產、土地私有的觀念成形的很早 早到談到財產權的時候不用像德國一樣由所有權開始推論 財產權的概念就包含了物權和債權 真正的問題在沒有近代意義的憲法 可以保障政府徵收時應該給予補償那政府濫徵的時候怎辦呢....民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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