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時候有所謂多子多孫多福氣。就實際效用來說,種田經商管家
啥的都需要人力,多生子孫好辦事,看起來沒問題....的樣子。
但是家產怎樣劃分的? 子孫幫家族辦事情啥的,所得收益是誰的?
子孫有分配權?
如果是古羅馬時期,家主是那個掌控家族財產的唯一一人。兒孫
並沒有個人私產。而且兒子的婚姻也是完全由家主決定,讓他和誰
結婚就是誰;結婚後讓離婚也是家主一句話敲定。
從這種法律規定看來,家主確實要多子多孫,才會多財氣。
但是我們這邊歷朝法律,與前述古典羅馬法差別如何? 有哪個時期
的家族族長,法律權限如前述古典羅馬法的家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