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enfu35 (廣平君)》之銘言:
: 所要的都是足夠的「公示性」,
: 也就是容易讓與兩人都無關的外人知道這兩人有婚姻關係。
: 這樣一來,雖然沒有公開儀式所意味的「公示性」,實質上卻有。
: 那麼結婚有沒有效?
依照民法的解釋
舊法的公開之儀式,是指兩人進行定式儀式且得以使不特定人共聞共見
因此在法律上是以民國97年實行來分只要舉行儀式且得以使不特定人共
聞共見就算,後面就改一定要登記
原因在於舊法很多渣難會騙人說我們以後補辦先登記,等到以後有錢了
就已沒舉行儀式為由否定婚姻關係
民18年的判例
男女婚姻須經雙方合意,尤須經過一定之婚姻儀式方能認為合法成立,否
則縱已同居,法律上仍不發生婚姻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