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買屋簽約後,交屋前家電被屋主更換調包!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2-05-10 20:44:04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銘言:
: 1.賣方給付標的物冷氣不是已經特定為LG了
: 既然已經特定了,則有沒有瑕疵就應該就該特定之標的物來看
: 怎麼又會回到原代替物來看有沒有瑕疵
本案情形綜合考量,一般而言極有可能認定為特定物之債,
但如契約上僅有冷氣之記載而無他人作證之情形,
【理論上】仍有認定為種類之債之小小可能性,
小女子兩種情形皆有假設,並非僅特定其一而為討論。
: 2.又當事人既已經特定標的物
: 則契約履行標的一經特定
: 若債務人未給付該特定之標的物
: 而以他代替物為之
: 則就屬民法第319條的代物清償
: 除非債權人同意受領
: 否則原有債之關係並不消滅
: 債權人仍得請求交付該特定物
: 這時又何來代替物之物之瑕疵問題?
同前開回覆。
: 主張贈與契約的主契約義務就會比較好嗎?
: ============================================
: 第四百零八條(贈與之任意撤銷及其例外)
: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
: ,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 第四百十一條(瑕疵擔保責任)
:  
:  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
: 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 ==========================================
: 況且既然你已經認為是贈與
: 那更沒有對待給付關係
: 何來同時履行抗辯的問題
: 買方自不得以贈與物未交付而拒絕給付尾款
: 不是嗎?
在認定屬贈與契約之情形 (勾選□不計入建物價款中,由賣方無償贈與買方),
贈與契約為單務契約(贈與人單方面負給付義務),的確是沒有對待給付問題,
從而沒有同時履行抗辯之問題,謝謝前輩提醒;
而若遭法院認定為贈與契約對於受贈(買受)人也的確比較不利,
然小女子在此討論的基點是從學理上如何認定方為適當,
而非從受贈(買受)人之利益予以考量,請多見諒。
作者: playhome (重生)   2012-05-10 21:16:00
淡定紅茶來一杯(坐)
作者: saplpa (adidas)   2012-05-11 00:11:00
關鍵字狂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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