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計102年2月左右跟未來老婆登記結婚
這幾天簽了約,要買預售屋,大約是102年6月會完工 (合約是寫11月)
簽約的時候,本來打算我們兩個的印章都蓋,兩個人都簽名,因為將來要共同持有,
共同負擔房貸。
但是簽約的時候,經理說,現在簽約沒差,等到要過戶的時候,
再跟代書說要過到兩人的名下就好。
感覺是經理要省麻煩,所以最後只有用一個人的名字跟印章跟建商簽約。
但是後來想想,其中委託貸款的地方只有一個人的名字。
這樣將來是一個人的名字揹房貸? 但是卻可以共同持有房屋?
這樣感覺很奇怪。
爬文有看到,萬一到時只過戶到一人名下,要再改又要一筆錢。
請問我們需要再去找建商重新補上另一個人的簽名嗎?
還是真的如經理所說,等到要辦貸款、要辦過戶的時候再跟代書說就ok了?
感謝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