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第二類謄本隱私全露 房仲取得個資好容易

作者: qface (勻儀)   2012-06-12 20:35:29
1.來源連結:http://ppt.cc/mNBm
2.內容:
第二類謄本隱私全露 房仲取得個資好容易
近年來,都更成了房市相當熱門的話題,尤其是寸土寸金的台北市,房仲業者為了獲取符
合更新資格土地的民眾個資,可說是無所不用其極,甚至有業者在取得個資後,竟無預警
於深夜登門拜訪,把住戶嚇了一大跳。
  根本沒有賣屋打算的夏姓民眾向民代陳情,今(100)年10月初晚上10點左右,突然有
房仲業者前來按電鈴,對方開口就問要不要賣房子,夫妻婉拒仲介後,隔天另一位同公司
的人員,又再度在同樣時間登門造訪。夏先生認為從未與房屋仲介往來過,仲介卻可以一
字不差知道地址、姓名,又在深夜十點多登門「拜訪」,深感氣憤與不滿。
  其實房仲業者要取得個資並不難,只要向地政機構申請或上中華電信網站點選地政服
務系統,申請帳號輸入相關地址,一筆資料花費二十元即可獲得,也暴露了個資外洩的疑
慮。
  夏先生也曾向1999及古亭地政承辦員反應,地政承辦員僅表示幾乎每天都會接獲類似
投訴,第二類謄本被房仲業者濫用,地政事務所也無可奈何,只能等待中央修改法令。
  台北市議員林奕華認為,第二類土地謄本公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買賣雙方土地交易
安全,但如今卻成了房仲業者作為房屋物件市場開發的工具,與土地謄本公開的目的根本
沒有關聯。
  台北市地政局副局長曾秋木表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係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
1規定核發,該規定將謄本分為第一類謄本及第二類謄本,其中第二類謄本係隱匿登記名
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須隱匿之資料,任何人均得申請。全國各縣
市核發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也均依上開規定辦理。
  曾秋木進一步說明,近來有民眾陳情,因第二類謄本未隱匿其地址致遭不動產相關業
者騷擾,已函報內政部檢討第二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登記名義人「住址」公示之必要性
,由中央檢討研議。
3.心得或感想:
這起事件充分反映部分房屋仲介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低落但並無不法(應先以書面廣告洽
詢或先從公開資訊如售屋網路了解該戶售屋意願後再行拜訪),另外則是民代的法學素養
不足及為了博曝光版面而沒針對事情反映實質問題(很明顯只能炒一炒新聞卻沒下文),首
先正常情況仲介應不應該在未取得該不動產所有人有出售的情況下進行拜訪,公會是否有
懲處規定,如累犯是否有提報政府取消經紀人資格或罰款的規定等議題討論,或者公布該
店家及負責人名稱,讓更多人唾棄這些沒水準的從業者,因為畢竟仍有優良的房仲業者值
得我們的信賴。所以拜託我們選出來的民意代表提高自己的水準,不要只是秀一秀而已,
卻對問題的根本毫無解決或應對之策,感恩啊。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2-06-12 20:48:00
這不是只有仲介才查的到~~~
作者: KobeRossi (逆天童)   2012-06-12 21:07:00
上地政資訊系統花個20塊就有了
作者: louic (...)   2012-06-12 21:38:00
今天我要買個房子,所有資料全由屋主提供..萬一,若是假的?
作者: louic (...)   2012-06-12 21:39:00
一般民眾申請,還是有其必要性,不是隱私不隱私的問題
作者: InHouseBoy (仲~惡名昭彰~介)   2012-06-12 22:21:00
我一個人每個月謄本費4000~5000,全台灣多少仲介
作者: nomo16 (maple)   2012-06-12 22:23:00
我是覺得可以走類似調聯徵的方式 要取得屋主同意才可以上地
作者: gwaCuCu (熟男)   2012-06-12 22:24:00
晚上10點是真的有點晚
作者: nomo16 (maple)   2012-06-12 22:25:00
政資訊調資料,畢竟要賣屋就要同意仲介上去調資料
作者: pk0943 (.)   2012-06-12 22:26:00
我國土地登記採公示主義,所以還是有必要讓每個人都有權利去
作者: pk0943 (.)   2012-06-12 22:27:00
調二類謄本
作者: 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   2012-06-13 00:04:00
這才不是隱私問題,這是公示的結果。會介意隱私的 都過
作者: 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   2012-06-13 00:05:00
戶給我沒關係,我來處理。公示已經造成很多假債權以至於法拍,不公示結果會是怎樣
作者: 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   2012-06-13 00:07:00
土地房屋是誰的,跟你老婆是誰的是完全兩回事
作者: vakabook   2012-06-13 00:51:00
戶籍地址有提供的必要?
作者: saplpa (adidas)   2012-06-13 02:15:00
房仲不意外
作者: paul0407 (紅塵過客號,或以 guest )   2012-07-01 10:20:00
今年10月個資法就要上路,不知到時會不會有人去索賠
作者: paul0407 (紅塵過客號,或以 guest )   2012-07-01 10:21:00
最新修正是每筆個資可索賠2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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