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遇到一個案件。
當初建商倒閉,所以我的屋主繳了錢,也拿到權狀,建物部份沒問題。
但土地則有被建商設定給銀行一筆設定權。
屋主不想花錢處理,他覺得與他無關。但現在要賣了,卻因為土地被設定
買方怕有風險,且也無法貸款,所以也不太願意買。
後來有找銀行談,但銀行卻開一個很高的價格,基本上那個價格大概是房價的三成,
屋主是認為反正被法拍,也只是土地,不會影響到的建物使用。
而銀行那邊是說,他們雖然只有土地的設定權,
但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第四條第二項,是可以連建物一起要求合併執行法拍。
想請問各位板上高手:
1.銀行那邊真的可以連建物一起法拍嗎?
2.以我目前遇到的狀況,屋主不願花太多錢處理,因為錢都給建商了。
銀行也採得很硬,他們也的確有債權。雙方都有自己的立場,這個有解嗎?
先謝謝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