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房地契如果掛的是別人的名字
在法律上是否就是完全屬於那個人的??
可是很多時候是當初買賣時為了登記方便
例如說夫妻之間的房子 很多是丈夫買但登記了妻子的名子
投資客集體投資買了一間房子 但登記其中一人的名子
為什麼這樣做 因為賣的時候如果登記了是多人共有
那麼每個人的一生一次自用都會被用掉 所以還是登記一人好
所以問題來了 怎樣在登記一個人的房地契下
能夠保障住自己的權益呢???
是要寫一個私契 證明是共有 或證明是屬於自己 然後拿去公證
請問這樣做在法律上有效嗎???
或者要對方寫個證明 在沒有自己授權下 對該房地產不得作任意處分呢??
要怎麼寫 才是一個有效的法律行為
要怎樣做 在法律上才不會說房契上名子是誰 就是誰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