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內政部昨(30)日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管理費分擔方式或調漲與否,不
得由管理委員會「說了算」,需住戶共同決定。
內政部部務會報昨天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強化移交機制、
限制受託出席人員、促進分區規劃與管理、改善管理費收取與運用、加強起造人管理責任
、健全管理組織運作體制、推動規約草約公平與合理等7大層面,將盡速報請行政院審議
。
管理費部份,官員說,草案限制管理費分擔方式及金額不得授權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訂定
,管委會主委或管理委員違反規定時,罰鍰不得由公共基金或管理費支付,改善管理費收
取與運用機制。
營建署官員表示,修法後將管理費規範入法後,未來若遇管理費欲調漲情形,須由住戶一
起決定,舉行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會議,並需有總住戶數2/3出席,3/4通過,才能變更
管理費金額或分擔方式。
過去曾發生黑道或不明人士介入管理案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規定,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將限縮僅能委託配偶、直系血親等對象出席,避免與社區不相關人士出席會議
,影響事務推動。
此外,新舊管委會交接管理出現空窗期時,草案明定管委會任期屆滿1個月前,應選任出
新的管委會。
基於非區分所有權人虧空費用案件屢見不鮮,本次修法將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及負責財
務管理或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限制僅能由區分所有權人擔任,但得由配偶或直系血親代理
職務之規定。
此外,考量公寓大廈成立管委會前常有2次施工行為,內政部為遏止歪風,增訂二次施工
期間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有違反建築法規定,起造人負改善或回復原狀義務,如未
盡義務,應負相關費用。
另預售房屋時規約草約常導致日後爭議,未來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約草約應記載或
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