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a1655714 (小尾)》之銘言:
: 如依照法定程序,住戶一次不出席,就有可能被建商被認定是不吭聲的同意。
: 那如果是寄存證信函給建商,附件給台北市市長,副本給台北市都更委員會,存證信函
: 就是明白表示「不同意」,這時候還可以用「不來開會」,就是認定不吭聲=同意?
: 如果有效的話,那看人人都會存證信函給台北市政府跟建商,或許效果還比較好一點...
: 又或者是找見證人到法院,直接法院公正「不同意」,做法律上的背書?
都更條例只算[同意戶]的比例
根本不管[不同意戶]
只要過可決門檻,更新事業計劃就有效且有強制力
沒過門檻就沒有效
根本沒有什麼視為同意的說法
別再相信沒有根據的傳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