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說不還不夠/都更怎拒絕 民眾霧煞煞

作者: hifree (hi)   2012-11-13 22:53:07
※ 引述《aa1655714 (小尾)》之銘言:
: 如依照法定程序,住戶一次不出席,就有可能被建商被認定是不吭聲的同意。
: 那如果是寄存證信函給建商,附件給台北市市長,副本給台北市都更委員會,存證信函
: 就是明白表示「不同意」,這時候還可以用「不來開會」,就是認定不吭聲=同意?
: 如果有效的話,那看人人都會存證信函給台北市政府跟建商,或許效果還比較好一點...
: 又或者是找見證人到法院,直接法院公正「不同意」,做法律上的背書?
都更條例只算[同意戶]的比例
根本不管[不同意戶]
只要過可決門檻,更新事業計劃就有效且有強制力
沒過門檻就沒有效
根本沒有什麼視為同意的說法
別再相信沒有根據的傳說了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1-01-13 22:54:00
你也看懂文章再回吧~~~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1-01-13 22:55:00
你說的跟a大表示的重點其實不太一樣
作者: Omara (奧瑪)   2011-01-13 22:55:00
你的意思就是過門檻=強制同意,沒得拒絕
作者: Omara (奧瑪)   2011-01-13 22:56:00
兩個字,爛法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1-01-13 22:58:00
多數決一般過門檻即代表執行沒問題 但一般不太會有投廢票的=同意 這模式最大的問題在這裡~~~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1-01-13 22:59:00
更精確的說不出席被默認同意的做法 從以前就一直被人詬病 也不是這篇新聞先發現的~~~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1-01-13 23:04:00
但這列新聞討論串的重點就是不出席被默認同意~~~因此我跟a大的文章也是強調這點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1-01-13 23:05:00
你說得是多數決的約束力 這其實是兩件事情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1-01-13 23:09:00
所以你說的不出席沒簽的根本不算 是符合一般常規的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1-01-13 23:11:00
但這樣哪需要每次都要像新聞所說的出席表達不同意呢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1-01-13 23:12:00
不想同意的不出席就好 更不需要還要書面表示自己是不同意的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1-01-13 23:18:00
你別光找法條~~~ 該篇新聞就是這樣說的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1-01-13 23:19:00
因此我才覺得莫名其妙 難不成表達不同意還要簽屬不同意書~~~ 所以我覺得那篇新聞所說的模式很扯~~~
作者: ballstick (球棍者來信附相簿及 msn)   2011-01-13 23:30:00
記者不專業又不是今天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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