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偽造存款證明詐貸炒房 「帥過頭」被訴

作者: playhome (重生)   2012-12-26 16:06:21
這真的很好打
一審最多緩刑
看看這個判決書的摘要吧
本案變造的還是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
貸款金額比帥大的還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爰審酌被告之犯行,除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
理之正確性、合庫建國分行對貸款申辦核准之正確性及長
興公司對於員工薪資管理之正確性外,並使金融機構對於
申辦貸款人之信用評價產生錯誤,而有形成呆帳之風險,
危害金融交易秩序,惟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足
徵其知所悔悟之態度,且其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9 頁),又其因亟
需資金周轉,為貪圖一時之便,誤罹刑章,犯罪動機尚非
惡劣,再者,被告自合庫建國分行所貸得之846 萬元款項
,業於98年6 月5 日已將本金連同利息悉數清償完畢,此
有卷附合作金庫銀行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可考(99年度他
字第151 號卷第15頁至第16頁),合庫建國分行未因被告
犯行而受有具體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資儆懲。
合庫建國分行未因被告犯行遭受具體損害,已如前述,茲念
其因亟需資金周轉,而貪圖一時之便,一時思慮不周,誤
罹刑章,犯後知所悔悟,表現誠摯之悔悟之意,又被告亦
按時繳納貸款,並已清償所貸得之款項,經此偵、審程序
及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勵自新。
※ 引述《setyoufree (和平是最高的理性)》之銘言:
: 潛水本版以來的第一篇~
: 不才斗膽作點分析吧。
: 偽造文書部分,先看要件:
: 1.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關於能力的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2.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3. 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的文書者,依各該罪處斷。
: 4. 最基本規定是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只要符合要件,就成罪了。
: 偽造或變造文書這件事應該很明確。
: 受害銀行屬他人,炒房受害者為公眾,應該也很明確。
: 不知道說好打的,信心從何而來?
: 也許只能從 不該貸卻貸,並未達到{足以生損害}的程度來抗辯吧。
: 但法官會不會接受?那就不知了。
: 尤其炒房為民怨之首、而被告又屬高調,法官心證會怎樣?
: 另外本案涉及的詐欺取財要件是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所有,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的利益,
: 或使第三人得之者。
: 大家自己判斷,用這個法條起訴,是否有誤?
: 我個人意見認為,還蠻符合的。
: 請注意,利益這個詞在實務上的認定並沒有很嚴喔。
: 喔對,實務上利用偽造變造的文書去詐欺取財,成罪案件蠻多的。
: 另外啊,檢察官其實手下已經留情。
: 我們看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2項,如果詐欺對象是銀行,就有該條文的適用。
: 而該條文與前面條文的不同,就是罪比較重,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 還可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到二億元之間的罰金。
: 而被詐欺的對象是銀行,也很明確。
: 由於起訴事實同一,所以將來如果法官發現有這條可以用,
: 是可以變更起訴法條的,
: 到時又增加銀行法這一條,不知結果如何?
: 當然以上分析都是基於片面且常出錯的新聞報導,
: 所以拙見不一定正確,
: 敬請注意。
: 以投資為名的炒作,讓人民必需品價格飆高,並不能認為是對的。
: 因此買不起房的,先不去論,
: 即使買得起,根據統計,
: 台北市家戶所得平均約一半是付房貸,壓力是如何沉重。
: ※ 引述《wakamur (hi)》之銘言:
: : 1.來源連結: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21226/158472/
: : 2.內容:
: : 2012年12月26日14:03
: : 炒房大戶黃家進「帥過頭」在新店成立「安坑現代房屋」經營不動產買賣,
: : 並邀集網友李世傑等人入股,2010年間黃家進有意投資新店市達觀路房屋,
: : 但一時找不到買家,又有資金壓力,竟透過李世傑偽造存款證明,再向銀行
: : 詐貸480萬元。
: : 起訴指出,黃家進先利用大嫂邱惠蓮為人頭冒名買房,並借邱女存摺向日盛
: : 銀貸款,但日盛銀認為邱女帳戶每月僅8萬元進出,財力不足,拒絕放款,前
: : 年7月黃家進指示大嫂到郵局以100元開戶,隨後將存摺交給李世傑,以電腦繪
: : 圖方式變造提存記錄,再以影印手法偽造邱女財力證明,果然騙過日盛銀,同
: : 年9月核貸480萬元給邱女。
: : 事後李世傑與黃家進鬧翻,李世傑向台北地檢署自首,檢察官今依偽造文書罪
: : 將2人起訴。
: : 3.心得或感想:
: : 剛剛的新聞應該沒PO過,帥大真是官司纏身阿~
: : (請勿轉載非新聞網站之新聞,否則視為該網站廣告處理)
作者: amury (快馬加鞭)   2012-02-26 16:20:00
大家真的覺得緩刑不用坐牢是很輕微的事情嗎?
作者: k2y (k2y)   2012-02-26 16:27:00
投資客真得面目可憎..看了就討厭
作者: FlashMan (央行是現代丁添廖)   2012-02-26 16:37:00
在金融市場有偽造文書前科大概都GG 不過炒客都人頭來人頭去沒在怕的
作者: generally (滾來滾去)   2012-02-26 16:46:00
反正是買房子投資又不是靠工作賺錢,有前科有什麼關係
作者: 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   2012-02-26 16:59:00
如果稍微碰觸到刑法的界線就可以獲利十倍,而不是強烈的
作者: 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   2012-02-26 17:00:00
碰觸到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或無期徒刑去換利100倍
作者: 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   2012-02-26 17:01:00
我會選擇稍微碰觸,在我國法律壓榨勞工、短發薪是小事情
作者: 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   2012-02-26 17:02:00
在美國就是大事情,如劉珊珊之流。作法拍如果沒有一點底子,建議還是別碰,人頭就搞死你了
作者: waterspout (我看見常福在咬來威)   2012-02-26 20:04:00
如果進去關個半年可以賺幾千萬 我想很多人願意○
作者: 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   2012-02-26 20:08:00
我一個教授被騙七百多萬,對方偽造文書蹲了一年半就出來
作者: 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   2012-02-26 20:09:00
出來繼續騙,誘騙的一兩百萬,繼續被判八個月有期徒刑
作者: 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   2012-02-26 20:10:00
台中地院 101年度易字第1798號人家逛酒店後車廂都是兩千元現金,很少妹不做外賣的
作者: 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   2012-02-26 20:11:00
我教授繼續苦哈哈拿著他媽的債權憑證 五年一簽在台灣沒有一點血性跟草莽,要活下去一輩子無事 很難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