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第一次購屋又是預售大樓
對於與建商所簽訂的買賣契約有一兩條內容想請教
買賣契約內容依內政部範本但後方卻增加建商買賣契約之個別磋商條款
修訂的內容對於買方實沒保障但不知是否簽了就沒改變的空間
而這些不合理條文又該循哪一管道反應才有機會改變
以下就我認為不合理部份提出建商修改的部份,不列全文
1.內政部規定驗收條文:乙方依約定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甲方
甲方就本契約所載之房屋有暇疵或未盡事宜,應載明於驗收單上,
由乙方限期完成修繕,並得於自備款部份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
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驗收單上之暇疵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
支付之。
建商個別磋商條款:將交屋保留款改為新臺幣一萬原整
原波想法:區區一萬元,若有重大暇疵無法解決,建商也不怕。
2.內政部通知交屋期限條文:甲方同意於通知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
已否遷入,即應付本戶水電費及公共水電費,瓦斯費及管理維護費,
另瓦斯裝表費用及保證金亦由甲方付擔。
建商:改為通知交屋日後
原波想法:交屋後當然無法馬上入住,公共水電亦須付擔實不合理,
另有個疑問,通知交屋日,是房屋過戶都辦好了了?還是
只處於驗收階段呢?
以上兩點是建商更動部份,原波認為不合理的部份,下面第三點則是
自己解讀能力有問題,想就教於各位。
3.本契約房屋自甲方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甲方之原因時,自乙方通
知交屋日起(含視為點收完成),乙方針對:
(一)主要構造部分(主要柱、樑、樓板結構)負責保固十五年。
(二)固定設備部分(門窗、衛浴、廚具、電梯、停車設備等)負責保固
一年
本社區公共設施自取得使用執照後負責保固一年六個月。
原波疑問:以上有談到房屋漏水保固的部分嗎?公共設施保固時間從取得
使用執照開始算,問題是取得和興建完成一定隔一段不算短
的時間,那會不會扣一扣保固不到幾個月呢?是否應該改成
興建完成才開始算保固呢?
以上問題麻煩熱心的板有友解答,原波是挺喜歡這預售屋,
但顧慮第一次買房,怕完工後種種問題自己無法承受,希望
在這能獲得資訊,若有管道可反應,也請各位提供,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