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土地法34條之一下 共有的土地
: 已經遭其他共有人多數決與買屋的債權人成立買賣契約
: 只是土地法給"不同意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
: 但是如果"不同意的共有人"不願意承受
: 假如 "不同意的共有人"又將自己的應有部分(持有)轉售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 此時 因為"不同意的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早就被基於實體法而成立買賣契約
: 若 有任何再轉售或設地抵押權 都構成民法"債務不履行"與"物之權利瑕疵"
: "先前成立買賣契約的債權人"
: 可以請求原PO 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或買賣標的物權利瑕疵賠償
: 又假如"不同意的共有人"將自己的應有部分(持有)設定假債權的抵押權
: "先前成立買賣契約的債權人"
: 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與代位塗銷抵押權與侵權行為賠償
大大 我設定的是"最高限額抵押權" 並非"普通抵押權"
普通抵押權的確是如同您所說的處理方式
所以您所說的通謀虛偽等等很難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