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停車位可以不隨建物就外賣嗎?

作者: hifree (hi)   2013-03-06 13:55:57
你的問題答案很簡單,因為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共用部分,乃包含以下二種情況:
1.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2.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第一種是沒有獨立的產權的,必須跟隨著專有部分一起移轉,第二種則有獨立的產權,本身就是專有部分,只是提供給住戶共同使用,原所有權人仍得自由處分。
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2項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此指的是第一種情況,也就是法定共用部分,而不包括約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依同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其所有權人本就得自由處分,致於受讓人是否應受原約定共用條款之拘束,乃屬區分所有權人規約的對抗效力問題,與其處分權無涉(當然這也連帶引發很多爭議案件)。
好了,那現在問題來了,既然此一約定共用部分本身即有獨立的產權,亦即專有部分,其當然可以共同持份法定停車位(及共用部分),而依據前述,此一專有部分雖提供為共有,但其仍得自由處分而不受限制,那麼建商如果要賣該車位,當然就可以以出售約定共用部分之方式為之,而使得該車位隨同移轉,此並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2項規定,所以你的提案其實是沒有效果的。
所以我之前才會問你,到底該大廳是否有獨立的產權,則攸關該車位得否隨同移轉的關鍵。
※ 引述《kaufktl (黑白郎君)》之銘言:
: 感謝鄉民踴躍發表意見,更感謝帥大提供實務經驗
: 我就是懷疑這樣子的車位可以單獨外賣,所以才請教的,
: 看來直接在區權會上提案,表決禁止外賣,或許可以一勞永逸。
: 查了一下,原建照圖大廳位置標明為公共服務空間,
: 所以規劃為社區大廳應該沒有甚麼不妥;
: 但車位權狀坪數的配置和帥大提到的很類似,
: 就是建物面積超小,共有面積超大。
: 看權狀上記載用途是辦公室,持分自然是1/車位總數。
: 這是建商耍手段吧?
: 賣給住戶時說公設有大廳,卻又把大廳賣給買車位的人。
: 摸蛤仔兼洗褲??
: 還是現在的建商都這樣搞??
作者: blurry (今生今世)   2013-06-08 0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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